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推動完善我國訴訟制度,加強審級制約監督體系建設,實現法律正確統一適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正式啟動為期2年的試點工作。試點法院將根據《授權決定》和《試點實施辦法》,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試點實施辦法》共23條,明確了改革試點的工作目標、主要任務、試點範圍和期限及配套保障舉措等內容,是開展試點工作的具體依據,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試點實施辦法》明確了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基層人民法院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中級人民法院重在二審有效終審、精準定分止爭;高階人民法院重在再審依法糾錯、統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二是完善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試點實施辦法》合理調整了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根據案件可能受地方因素影響程度,明確了對政府資訊公開、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四類以縣級、地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三是完善案件提級管轄機制。《試點實施辦法》完善了“特殊型別案件”提級管轄機制,明確了提級管轄的啟動主體、程式機制、審理期限、處理方式等內容,推動將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充分發揮較高層級法院在統一法律適用、打破“訴訟主客場”方面的職能作用。

四是改革再審程式。《試點實施辦法》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範圍和情形,建立了將申請再審案件交高階人民法院審查的機制,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提審的情形,推動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審理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等案件。

五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執行機制。《試點實施辦法》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的程式要求和稽核機制,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跨審判機構的合議庭組成機制和專業法官會議機制,推動解決跨部門法律適用分歧或跨領域重大法律適用問題,優化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方式,推動形成適合最高審判機關職能定位和案件特點的庭審模式。

此外,《試點實施辦法》還就試點工作的範圍、期限、組織實施及配套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要求各高階人民法院及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規定,積極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編制、員額配備向基層和辦案一線傾斜,確保司法資源配置與各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相匹配。(何帆 李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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