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太大膽!泗陽一男子辱罵110接警員,結果......

由 段幹方 釋出於 綜合

“您好,110!”

眾所周知

無論何時何地撥打這個電話

總有人會第一時間給您回覆

在遇到“急、難、險、重”等突發情況時

這通電話便是綠色通道和生命屏障

近日

泗陽縣一男子

報警稱自己

打車時被司機拒載

想透過110投訴司機

繼而辱罵接警員

面對這般肆意妄為碰觸底線的行為

警方絕不姑息!

案情回顧

近日,指揮中心接市民朱某(男,41歲,愛園鎮人)報警稱,從平臺上打車,司機拒絕接送並要求其取消訂單。朱某想透過110投訴司機,接警員瞭解情況後告知朱某,需找平臺客服進行投訴。

因沒有得到滿意處理結果,朱某便開始對接警員進行辱罵,接警員多次耐心勸說並提醒其文明講話,後朱某結束通話電話。十分鐘後,朱某再次撥打110報警電話,對接警員進行糾纏。公安機關經工作,將涉嫌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朱某抓獲歸案。經審查,朱某對自己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朱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提示!

報假警、惡意騷擾110是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法律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法律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擾亂機關、 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 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10

一般都是遭遇了緊急情況尋求幫助用的

肆意撥打110

擾亂警方正常工作秩序

屬於違法行為!

來源:平安泗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