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央網信辦、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近日共同印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的意見》(下稱《意見》),就各部門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藥品安全達成共識。
《意見》明確了關於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訴前程式、提起訴訟、日常聯絡和人員交流等7方面19項問題。
《意見》指出,要積極藉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經驗做法,推進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銜接機制建設。食品藥品有關部門對於發生在校園及其周邊、餐飲聚集區、農貿批發市場等區域的,涉及嬰幼兒食品和藥品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輿論高度關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藥品安全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在辦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個部門協調解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辦理。要共同建立行政執法情況和公益訴訟線索交流會商和研判機制,建立健全資訊共享機制。
《意見》提出探索建立管轄通報制度。對於多個檢察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情形,上級檢察機關可與被監督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上級機關加強溝通、徵求意見,從有利於執法辦案、有利於解決問題的角度,確定管轄的檢察機關。
《意見》要求,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加強與食品藥品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查閱、調取、複製有關執法卷宗材料,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等方式調查取證,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對於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鑑定或者鑑定費用過高的,可以結合食品藥品性質特點和案件其他證據,並參考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認定。
《意見》明確,檢察機關應在立案後七日內將立案情況告知食品藥品有關部門,聽取行政機關意見。被監督行政機關十五日內未採納檢察機關意見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的,檢察院應當繼續調查。經過訴前程式,食品藥品有關部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仍然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食品藥品有關部門應依法參與訴訟活動,檢察機關依法支援消費者保護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