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美國聯邦法官最終批准了Facebook人臉識別侵權集體訴訟案的和解協議,並要求Facebook儘快向索賠的160萬名訴訟成員支付共6.5億美元的賠償金。
2015年,芝加哥律師Jay Edelson在庫克縣巡迴法院起訴Facebook。
該名律師聲稱,Facebook所使用的面部識別標籤違反了《伊利諾斯州生物特徵資訊隱私法》(the Illinois Biometry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訴訟中稱,Facebook的“標籤建議”工具會掃描使用者照片中的面部,並對照片中的人物身份進行提示。而這種未經使用者同意儲存生物特徵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伊利諾斯州的法律。
此前,Facebook曾以使用者沒有遭到金錢損失等“明顯的具體損害”為由申請撤銷訴訟,但被法院駁回請求。
之後,Facebook提出了5.5億美元賠償金的庭外和解方案,試圖結束這起訴訟。然而,法院認為這筆賠償金額過低,因此駁回了其提出的和解方案。
直至2020年8月,在Facebook將賠償金額增加至6.5億美元之後,法院才初步批准了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
根據上週五北加州地方法院法官James Donato的判決,訴訟中的三名具名原告每人將獲得5000美元,其他原告則每人將至少獲得345美元。
James Donato認為,這一次的和解協議是一個“里程碑式的結果”,同時也是“消費者在飽受爭議的數字隱私領域的重大勝利”。
Facebook則在一份宣告中表示,“我們很高興能夠達成此次和解,現在問題終於得以解決。這符合我們社群和股東的最大利益。”
編譯自:https://www.theverge.com/2021/2/27/22304618/judge-approves-facebook-privacy-settlement-illinois-facial-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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