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30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外管檢[2020]82號)顯示,皙哲投資有限公司存在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85.98萬元。
相關規定: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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