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馬違法被罰利用不滿十週歲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0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黃處〔2022〕012021001131號)顯示,彪馬(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因違反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被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萬元。
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12345政府熱線匿名舉報:反映彪馬(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PUMA”上,利用未成年人作廣告代言,違反廣告法。經查,當事人運營的公眾號“PUMA”,標題為《無畏挑戰,他們是彪馬破格玩家?》的文章內使用不滿十週歲的兒童牛某作廣告代言,以其名義及形象作宣傳是為了給當事人的童裝作推薦,吸引更多熱愛運動的孩子關注購買當事人的品牌。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的規定,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批准於2021年8月26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公眾號“PUMA”為當事人獨立運營,公眾號“PUMA”內,標題為《無畏挑戰,他們是彪馬破格玩家?》的文章為當事人於2021年8月24日釋出並保留至案發。該文章中存在“彪馬破格玩家牛某7歲”的宣傳,宣傳中使用了牛某這名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另查明,當事人使用牛某的名義及形象作宣傳是為了給童裝作推薦,吸引更多熱愛運動的孩子關注購買當事人的品牌。當事人上述宣傳發布流程為:當事人在取得牛某肖像權授權書後,由賀彼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拍攝照片,照片給到當事人後由當事人職工進行頁面設計、文字創作,完成後再在公眾號上釋出,故廣告費用無法計算。點選量自發布到案發為6055。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PUMA”上釋出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廣告的宣傳,上述宣傳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規定,構成了釋出以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廣告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一、責令停止釋出違法廣告;二、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三、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彪馬(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為品牌“彪馬”中國關聯公司。彪馬是一家運動服裝鞋類生產製造商,主要業務為設計、開發、銷售並推廣鞋類、服裝和配飾。
【來源:中經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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