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費璇)在一次例行檢查中,燃氣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幾家大型農貿市場未辦理手續就接通了燃氣管道,而經營者們一口咬定使用的是正規燃氣公司提供的天然氣,每月都有工作人員來收費。原來,竟有人對燃氣管道下了“黑手”。經查,私接的燃氣管道上違規安裝了53只燃氣計量裝置,燃氣損失金額達136萬餘元。日前,經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居某某被法院以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018年,居某某陸續接下A公司旗下多家農貿市場的燃氣建設工程專案。新建一個燃氣專案需要先去燃氣公司申請,燃氣公司經過專業的勘測、評估、設計、核價後,將專案發包給具備相關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竣工後再進行驗收。
在按照正規流程建設完一個專案後,居某某聽到A公司的負責人說他們著急招商引資,希望加快後續幾個市場的專案工期。而此時居某某公司的安全許可證到期,需要經過申請、稽核才能再次獲得承接燃氣工程的資質,這給本就“漫長”的工期又增加了一段需要等待的時間。急於賺錢的居某某決定在施工的過程中私接燃氣管線賺錢。
於是,居某某自行設計管道鋪設圖紙,從建築市場和網路上購買施工耗材和燃氣表,私自讓公司的工程隊開挖地下燃氣管網,採用封閉式打孔、拆卸介面的方式,將私建管道接入燃氣管網並通入商鋪,再安裝上自己買來的燃氣表。完工後,居某某偽造了竣工證明和驗收報告,順利從A公司拿到工程尾款,每個月還自行至市場向商戶收取燃氣費。
為對案件作出準確定性,進一步固定被告人行為危害性的證據,普陀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了詳盡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圍繞主觀明知、犯罪手段、犯罪數額等方面開展補充偵查。該院還督促公安機關、燃氣公司對涉案市場停止供氣,依法對涉案燃氣計量裝置予以扣押、檢測,委託專業機構對所有涉案市場燃氣系統進行危險性評估。
根據鑑定意見,檢察機關認為,居某某在實施盜竊燃氣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燃氣裝置,其違規行為極易造成燃氣洩漏事故,危害極大,其行為涉嫌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裝置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於“盜竊油氣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應當以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對犯罪嫌疑人居某某定罪處罰,確保罰當其罪。今年6月,普陀區檢察院以居某某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隨後,普陀區檢察院對涉案的A公司及其關聯子公司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並且以召開宣告會的方式當面送達。此外,刑事檢察部門還將該線索及時移送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向相關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對涉案區域仍未拆除的燃氣管道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風險隱患;加強對轄區內燃氣使用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排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費璇)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