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9月1日,教育部召開發佈會,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介紹,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了《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在問責方式上,針對責任人,主要採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可採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從業禁止、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記者 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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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教育部召開發佈會,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介紹,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印發了《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在問責方式上,針對責任人,主要採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可採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從業禁止、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記者 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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