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築公共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有哪些危害?應急管理部答問
應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同志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應急管理部制定了《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同志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
《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高層民用建築包括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高層住宅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高層公共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築,包括辦公建築、科研建築、文化建築、商業建築、體育建築、醫療建築、交通建築、旅遊建築、通訊建築、宿舍建築、公寓建築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高層民用建築數量劇增,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目前已有75.6萬幢,隨之而來的消防安全問題日益突出,近年來火災多發,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消防安全形勢十分嚴峻,主要體現在:一是建築體量大、功能複雜,整體風險高。二是消防安全條件不達標,歷史遺留問題突出。三是日常消防管理不到位,自防自救能力差。四是一旦發生火災,火勢蔓延途徑多、速度快,人員疏散困難,救援難度大。
目前我國有關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散見於各種規定、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中,內容不夠系統、具體,難以適應工作需要,有必要出臺一部全面規範和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應急管理部經過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制定了《規定》。《規定》於2020年12月28日經應急管理部第39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2021年6月21日以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釋出。
問:
《規定》的出臺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統性規定。《規定》的制定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等決策部署和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規定的重要舉措。《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對防範化解高層民用建築重大安全風險、落實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問:
高層公共建築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答:高層公共建築業態、功能複雜多樣,人員密集、流動性大,可燃物多、火災荷載大,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與其他建築相比,火災風險更高、消防管理難度更大,《規定》對其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職責要求,主要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問:
《規定》對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如何要求的?
答: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聯絡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應當在建築顯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有: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組織實施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消防組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並開展演練。
考慮到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規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同時,對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鼓勵聘用相應級別的註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問:
《規定》對高層住宅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明確了哪些消防安全義務?
答:高層住宅建築消防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每個業主、使用人承擔著維護消防安全、參與消防安全管理的義務。《規定》對此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主要有: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築;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以及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問:
《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築接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目前,我國大多數高層公共建築和高層住宅建築都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維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發揮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的消防安全工作都作出了規定,為更好地落實好法律規定,《規定》區分不同型別建築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對於高層公共建築,接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對於高層住宅建築,接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定期通報消防安全情況和提示消防安全風險,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定期組織演練。
問:
《規定》對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各業主、使用人對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同時,細化了共同負責的具體要求:一是所有業主和使用人應當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明確一名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二是統一管理人對高層民用建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透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問:
《規定》對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消防安全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少高層民用建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業主和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在確定承包、租賃、委託經營管理關係時,沒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各方消防安全職責不清,在工作中各自為政,發生問題時互相推諉扯皮;還有一些業主將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築出租、委託經營,在出租、委託經營之後放手不管,沒有承擔起相應的消防管理責任,導致這類建築消防安全問題叢生。為避免出現上述問題,《規定》對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有關當事人消防安全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託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二是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並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委託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承包方、承租方、受託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問:
《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築內動用明火作業是如何規定的?
答:電焊、氣焊等動用明火作業火災風險大,焊接或切割作業時產生電弧或明火,伴有大量的火星飛濺和高溫熔渣滴落,遇有可燃物時,極易引發火災。近年來,由此引起的重特大火災屢見不鮮,如2010年上海靜安膠州路高層公寓“11.15”特別重大火災、2017年天津河西區君誼大廈“12.1”重大火災,都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教訓十分慘痛。在高層民用建築內動用明火作業,應該提出更為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為此,《規定》明確,一是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並在建築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二是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採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後,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三是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四是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同時,《規定》對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違規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行為設定了罰則:對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最高處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問:
《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築的外牆外保溫系統有什麼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答:我國建築外保溫系統中大量應用可燃的有機保溫材料,還有一些直接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這種材料易燃燒、煙氣毒性大,著火後蔓延迅速,容易形成建築內外連通、大面積的立體燃燒。近年來,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火災屢屢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2009年中央電視臺新址北配樓“2.9”火災、2011年瀋陽皇朝萬鑫國際大廈“2.3”火災等。為加強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設有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築,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定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防火要求。二是對外牆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三是高層民用建築在進行外牆外保溫系統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築內人員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材料。四是禁止在建築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牆周圍堆放可燃物。五是對於使用難燃外牆外保溫材料或者採用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築,禁止在其外牆動火用電。
同時,《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消防安全管理設定了罰則:對未設定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問:
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有哪些危害?對這類違規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答:近年來,電動腳踏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國社會保有量已接近3億輛。與此同時,由於產品質量問題、違規停放、充電不規範、安全意識不強等原因,電動腳踏車火災呈多發頻發趨勢,不少城鄉居民習慣將電動腳踏車進樓入戶停放、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一旦起火燃燒,產生的火焰和高溫有毒煙氣在很短時間內充滿整個空間和通道,導致人員疏散逃生困難,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僅2009年以來,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70餘起,死亡近400人,其中,2011年北京市大興區舊官鎮“4.25”火災造成18人死亡,2017年浙江省台州市玉環市“9.25”火災造成11人死亡,2018年廣東省清遠市英德市“4.24”火災造成18人死亡,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
為加強電動腳踏車使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明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對違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問:
對電動腳踏車違規充電、停放的行為,業主、使用人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盡哪些義務?
答:業主、使用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當發現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處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的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或者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物業服務企業要認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業主反映和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的上述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問:
高層民用建築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方便居民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同時確保消防安全,《規定》第三十七條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同時,《規定》要求,電動腳踏車存放和充電的場所一般應當獨立設定,並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要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規定》還對這類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提出了要求。
問:
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設施日常執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有哪些規定,如何確保其完好有效?
答:建築消防設施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安全疏散設施等。建築消防設施能否發揮預防火災和撲救初期火災、控制火災蔓延以及保護人員疏散的作用,關鍵在於做好日常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定期對建築消防設施組織檢驗、維修、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高層民用建築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規定》對此要求,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築的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範措施,並在建築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關於高層公共建築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規定》明確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高層住宅建築的消防設施日常執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託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執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問:
《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築內的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是如何規定的?
答:消防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和個人的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對於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分別對高層公共建築和高層住宅建築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進行了明確。
針對高層公共建築,要求建築內的單位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並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門培訓;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透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
針對高層住宅建築,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一次疏散演練;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透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顯著位置設定消防安全宣傳欄,在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腳踏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問:
《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如何規定的?
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快速處置初期火災事故,迅速疏散被困人員,減少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起到重要作用。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開展消防演練是高層民用建築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規定》明確了預案編制的要求:高層民用建築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訊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式和措施。對於規模較大或者功能業態複雜,且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築,應當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割槽、崗位實際編制專項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統稱分預案)。
《規定》還明確了消防演練的要求:高層民用建築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演練前,有關單位應當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並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後,應當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問:
影響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且對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影響較大的七種常見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的行政處罰。除前面提到的有關動用明火作業、外牆外保溫系統、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外,還對高層民用建築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違反《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條款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