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麗最近遇到一件鬧心事,輸了一個價值100萬元的官司,原因竟然是因為自己平時愛發微信朋友圈。
原來,小旭欠小娜100萬元,小娜打贏官司後申請執行,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查封了小旭一套價值100萬元的房子,準備拍賣。令小娜沒想到的是,吳麗卻向甘井子區法院申請執行異議,要求立即解除查封,停止拍賣。
吳麗稱:“甘井子區法院要查封的小旭的房子3年前就出租給我了,租金100萬元,租期20年,如果法院拍賣我租賃的房子,就會侵犯我的合法權益。”
難道法院查封有誤?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決定召開聽證會。
為維護自身權利,小娜委託律師代理打官司。在聽證會上,吳麗向法院提供了自己與小旭的房屋租賃合同、100萬元的打款銀行流水。經小娜的律師分析後認為,吳麗向法院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和100萬元的打款銀行流水都是真實的,但吳麗如果真有100萬元,完全可以在大連同類地區購買一套房子,沒有必要出巨資租一套房子。想要證明吳麗向小旭租房是虛假的,只要證明吳麗花巨資租賃房屋後沒有實際居住就可以了。
由於吳麗是外地人,且在老家開了一個土特產商店,小娜便以購買土特產為由加吳麗為微信好友。微信聊天時,小娜假稱要購買吳麗老家的土特產,吳麗詳細向小娜介紹了土特產的功能、價格,並表示自己一直在老家從事土特產生意。同時,小娜將吳麗連續3年發的朋友圈透過截圖方式下載到自己手機中,發現吳麗發到微信朋友圈裡的照片都是介紹自己旅遊及推薦家鄉土特產的,顯示的定位均不在大連。
在甘井子區法院審理吳麗異議申請案件的法庭上,吳麗稱自己是在大連涉案房屋內與小旭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後自己一直生活在涉案房屋內。
小娜的代理律師則指出,雖然房屋租賃合同上是吳麗與小旭的簽字,但合同簽訂日吳麗根本不在大連,且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吳麗也未生活在涉案房屋內,所以吳麗所述事實是虛假的。
吳麗問道:“你們何以證明合同不是在大連籤的,我沒在涉案房屋內生活?”小娜的律師隨即向法庭展示了小娜偽裝客戶與吳麗的聊天記錄及吳麗微信朋友圈的照片及定位,吳麗無言以對。
甘井子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的不動產或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吳麗提出的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在涉案房屋內居住等事實有明顯不符合常理之處,且無合理解釋,法院依法不予採信。
近日,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駁回了異議人吳麗的執行異議申請。
據勝訴方律師王金海分析,本案異議申請人吳麗之所以敗訴,是輸在電子資料作為法定證據被法院採信。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以儘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隨著大資料、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發展,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呈現。尤其是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對原《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進行了修改,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此,電子資料作為證據越來越規範化。
修改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電子資料進行了細化,其中第十四條規定,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一是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二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三是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四是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五是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此次修改最大亮點是將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擴充套件到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從法律意義上肯定了透過網頁、部落格、微博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的證據作用,對於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實現裁判結果客觀公正,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律師提醒,由於當今社會已經進入網路時代,人的一言一行都能透過網路“留痕”,凡是違背誠信的民事行為,都有可能被自己發的微信朋友圈所“出賣”。因此,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原標題《輸在微信朋友圈上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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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