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種接龍小程式的火熱,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利用它當起了賣家,“自家做的酸辣粉”“朋友烤的糕點”“老家親戚醃的泡菜”等自作食品也迎來了一波消費熱潮。但與此同時,自作食品的質量和衛生問題卻往往被人忽視。專家呼籲,除了要提高食品製作時的衛生條件,接龍小程式作為交易發生的平臺,也應履行監管責任。
剛買幾次嚐鮮 就出了問題
近兩個月來,李航所在的小區群儼然變成了一家“網上大賣場”,群裡時不時就會甩出一個接龍賣食品的連結。這些連結,基本都是透過微信上的接龍小程式釋出的。以往,誰想在群裡幫大家團購點東西,還得用留言的方式一個個報數。接龍小程式火了之後,由於自帶統計和收款功能,大家轉而用起了它。
因為接龍變得更加方便,李航發現,群裡賣東西的人也漸漸多了起來,近一個月就有60多人釋出了接龍資訊。這其中,一部分人做的是代購生意,賣的是超市裡常見的品牌貨,但更多人賣的則是標榜著“手工製作”“獨家秘製”的自作食品。
“一般比市面上還是便宜不少的,但確實沒什麼安全保證。”李航也曾買過幾次私家食品嚐鮮,拿貨的時候,有些直接是用塑膠袋散裝,還有的雖然套了個包裝袋,但上面沒有任何產品資訊。
就在這寥寥幾次的購買經歷中,李航還和賣家鬧過不愉快,“當時買的是一家人自曬的紅薯幹,吃了一半發現底下有的都長毛了,心裡挺膈應的。去問能不能退款,對方態度特別差。”本來想把這次經歷發在小區群讓人評評理,但考慮到可能因此惹出更多的麻煩,李航最後還是把氣憋在了肚子裡,“反正以後不會再買他家的東西了。”
平臺無稽核 誰都可以賣
在微信小程式頁面搜尋“接龍”“報名”等關鍵詞,會彈出許多具有接龍功能小程式。以使用人數較多的一款小程式為例,賣家想賣自家產品,只需在頁面中依次點選“發個群接龍”、“團購接龍”即可進入資訊輸入頁面。輸入好售賣的產品資訊,即可生成接龍連結。
但記者發現,平臺並未規定賣家要對每樣產品進行說明或配實物照片,只需要輸入商品名稱即可釋出。在有些賣家釋出的接龍連結中,還出現了從網上盜用圖片,用作自家產品介紹的情況。
小程式的使用者協議中寫到,賣家的每筆交易,平臺將收取1%的服務費。除此之外,平臺也會對賣家身份進行嚴格的稽核:“甲方(賣家)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上傳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檔案,完成人臉識別等身份驗證流程。”
但記者嘗試使用發現,除了每單1%的手續費會正常扣除之外,平臺提到對於賣家的各種身份稽核,幾乎沒有一項真正落實。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平臺直接釋出接龍連結,無論是賣食品還是其他商品,都沒有任何後臺稽核機制,也沒有客服人員過問。
當發生消費糾紛時,平臺則將責任撇得一乾二淨。使用者協議寫到,“甲方(賣家)釋出活動,當有第三方參與人付費參與活動時,甲方與第三方參與人形成直接的法律關係,由此產生的所有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平臺僅作為技術提供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自作食物不一定安全 平臺責任不能免除
對於小區群中興起的自作食物販賣熱潮,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副教授範志紅表示,如果只是鄰里之間偶爾分享手藝,問題倒不太大。但如果上升到較高頻率和數量的買賣行為,就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更要重點關注食品安全和衛生問題。“自家的廚房,老百姓可能覺得已經很乾淨了,但其實對於灶臺、水池、冰箱的管理並沒有那麼嚴格,存在許多衛生隱患。如果按照專業的食品生產標準,可能有90%以上的個人作坊都不合格。”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律師阿致剛表示,這種網路售賣食品的行為,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如網路售賣食品者沒有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違法經營的嫌疑和被行政處罰的風險。
此外,接龍小程式作為網路食品交易的平臺,應該依法履行監管責任。“《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此外,接龍小程式撇清連帶責任的做法,在法律上也不受支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莫凡
編輯:王海萍
流程編輯:王夢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