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養老醫護費可納入醫保和長護險支付範圍

12月9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釋出會公佈:新制定的《昆明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和修訂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透過,並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提質養老服務

政府要透過多種方式為失能及經濟困難空巢老人提供照護服務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戚永宏介紹,近年來,昆明市老齡化程序逐漸加快,為推動解決失能護理機構不足、醫養結合不深入、居家上門服務網路薄弱等痛點堵點問題,在總結昆明立法經驗和充分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昆明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件》)以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工作、推動養老事業和產業協同發展為目標,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為重點,著力構建居家養老為基礎、社群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醫養康養結合發展的體系。

《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養老綜合服務機構,在社群(村)配置相應的養老服務機構或設施。支援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根據老年人的需求,上門提供生活起居、衛生護理、康復輔助、環境清潔、助餐、助浴、助行、助醫等生活照料服務。支援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社群日間照護服務,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料護理、康復輔助、精神慰藉、文化娛樂、交通接送等服務。市、縣(市、區)政府要透過多種方式,為需長期居家照護的失能及經濟困難的高齡、空巢、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老年人提供照護服務。醫療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病床、安寧療護、居家養老等產生的醫療和護理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支付範圍。民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發養老服務社會工作崗位,廣泛吸納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專業社會工作者和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勞動力和外來務工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確保供水安全

建立每月水質資訊釋出和水源地水質監測資料共享制度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重點在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管理統一納入適用範圍;修改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單位的准入方式;明確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對水費的欠付;確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委託執行管理方式;調整部分法律責任的處罰額度,確保過罰相當。

此外,進一步強調城市供水水源及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管理,明確加大財政資金的投入,加強公共供水水源、應急備用水源的開發與建設,逐步推進水源互聯互通和城鄉一體化供水,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開展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規定每月水質資訊釋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資料共享、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資訊公示、水質定期檢測和報告等制度。同時,從制水裝置、消毒產品、涉水材料、出水水質等方面規範利用城市公共供水從事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活動的管理。規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裝置的執行、維護和管理;明確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日常執行、管理維護、水質檢測、儲水設施清洗消毒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更好地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劉永祿出席釋出會,李慶平主持釋出會。

記者杜仲瑩 實習生顏寧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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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區必須“一戶一表”

本報訊 記者楊官榮報道 12月9日,記者從昆明市水務局獲悉,根據新修訂的、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新建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裝置。已建住宅未實行“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實施改造,具體方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在市民關心的水價方面,城市公共供水價格還必須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為防止野蠻施工,《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在開工前,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設施裝置情況,並與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商定有效的保護措施;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裝置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單位修復,並承擔由此所產生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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