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辦公室關於
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員供養和困境兒童
分類保障標準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 位):
為進一步提高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根據國家、省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和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標準,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680元/人•月提高到710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人均補差水平不得低於低保標準的60%,其中建檔立卡戶中的低保家庭保障水平不得低於4000元/人•年。全面落實建檔立卡低保緩退制度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單人保”政策。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國民黨寬大釋放人員生活補助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資金來源按原渠道列支。
二、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
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城鄉一體化,全市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不低於各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同時,靖江市、海陵區、高港區、泰州醫藥高新區不低於低保標準的1.3倍,泰興市、興化市、姜堰區不低於低保標準的1.2倍。
落實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制度,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不低於500元/人•月,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不低於250元/人•月,70歲以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不低於100元/人•月。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可由政府透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實行上門照料護理,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資金可由供養機構統籌使用。
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特困人員不再享受照料護理補貼,享受照料護理補貼的殘疾特困人員不再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特困人員供養與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複享受。
三、提高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標準
全市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不低於低保標準的2.4 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監護缺失的兒童、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殘兒童和低保家庭中非重病重殘兒童,保障標準分別按照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的100%、60%、50%執行;低收入家庭中非重病重殘兒童,保障標準按照低保標準的50%執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