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澎湃新聞記者 朱軒】;
福建廈門一女子近日反映自己養的一條博美犬被借住在家的一名男子虐待。該事件再次引發公眾對於動物保護的關注。
8月25日,有律師針對前述事件告訴澎湃新聞,我國現行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均不存在專門針對虐待動物的處罰條款。但是,犬主仍然可以依照實際情況追究涉事男子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他表示,從刑事責任方面來說,我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追訴的起點金額為五千元,如果被虐待的博美犬價值高於五千元,涉事男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前述被虐博美犬的主人@m慧敏兒m在微博發文稱,她養的博美犬被借住在她家的男子多次虐待致重傷,她希望動物保護法早點成立,讓小生命受到保護。
該男子被指是福州大學準研究生。24日,福州大學黨委宣傳部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學校密切關注該事件,目前正在核實具體的情況、網傳學生的資訊,要等資訊確認後再進一步回應。
邢鑫表示,從民事責任方面來說,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虐待博美犬的主人可以依法主張涉事男子賠償醫療費及其他損失。如果被虐待博美犬對其主人意義重大,造成其主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博美犬主人還可以向涉事男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今年已曝出多起大學生虐待動物事件。山東理工大學今年4月15日通報稱,該校學生範源慶存在虐貓並在網上釋出、轉發他人虐貓影片情況。該校對範源慶予以退學;今年5月16日,山東煙臺南山學院針對網傳的該校學生王某歡虐貓事件,學校第一時間與該學生及其家長進行了聯絡溝通,對王某歡進行了批評教育,並同意本人引咎退學的申請。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建議,應制定《反虐待動物法》,從法律層面對虐待動物行為進行有效制約與引導。他建議,在正式立法前,可把對虐待、虐殺動物的處罰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適用範圍。
全國政協委員、內蒙古大學法學院教授鄂曉梅則曾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建議,可制定專門的《動物福利法》。她提議,先從民眾支援度較高的規範虐待濫用行為的立法開始,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建立中國的動物福利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