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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女士在懷孕生孩子期間,遭遇了一件讓她無法接受的事,就職公司沒有如期為她繳納社保,導致不能順利領取生育津貼,給她的生活帶來不小的麻煩。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運營緊張,勞動者應和團隊“榮辱與共”。
公司社保繳納不及時 員工生育津貼難申領
2020年12月,王女士透過招聘成為亦誠(寧夏)資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2021年5月懷孕,預產期在2022年1月,她邊工作邊待產,計劃預產期前15天休產假,就在離預產期還有30多天的時候,王女士接到老闆的一則通知。
“2021年12月份,老闆通知我回家休息,說生孩子最重要,當時離預產期還有三四十天。”王女士聽從老闆的安排,為了後期順利報銷醫療費用,領取生育津貼,離開前,她和老闆馬先生詢問了休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社保情況,得到了讓她意想不到的回答。“老闆說休產假停薪停保,我不接受,溝通後老闆說交社保也行,每個月我自己交800元,公司承擔300元,我覺得這不合理,但因為沒有辦法 ,只能認了。”
直到生完孩子,王女士也沒有收到老闆所說的這300元。更讓她崩潰的是,結算住院費用時,她發現,2021年5月到8月,自己的社保都顯示未足額到帳,2021年9月後,更是查不到繳納記錄,但公司每個月的工資條上都明明白白顯示已經扣除了她交社保的錢。
王女士多次聯絡公司老闆和工作人員,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之後她發現自己被移出工作群,一頭霧水,公司方面至今也沒有人給她回覆。
企業負責人:公司運營緊張 勞動者應和團隊“榮辱與共”
對於此事,亦誠(寧夏)資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馬先生表示,讓王女士回家休產假是出於一片好心,而將王女士移出工作群,也是有原因的,並不意味著讓王女士從公司離職。
馬先生稱:“移除工作群代表她離職,這個說法有失偏頗,沒有法律規定移出工作群就代表跟公司沒關係。工作群只是工作開展的一種方式 ,王女士休產假期間,我覺得她沒必要牽扯到公司相關工作,王女士也沒說要繼續跟上公司的進度,還需不需要再加入到這個群裡。”馬先生表示,王女士休假時,他確實告知對方產假期間停薪停保,公司每月只給她300元,並且簽訂了協議,這份協議王女士手中應該留有一份,但王女士卻給出另一種說法:“簽了兩份協議,但老闆把這兩份協議都撕掉了。”
至於王女士的社保為何沒繳納,馬先生稱因為公司運營緊張,還有部分其他員工的社保也同樣如此。王女士作為公司的一份子,應該和公司及其他員工“榮辱與共”。
馬先生表示,如果王女士產假結束後回單位,符合用工條件的情況下,他會補交社保。預計在本月底,公司就會有一部分進賬:“孕產假結束,回來正常上崗,符合用工條件的話,會對她158天的產假進行補貼。如果她不打算在這個團隊繼續待,離職前的社保我會交。”
企業停保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王女士稱,自己不願意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已經向勞動部門進行反饋,正在等待處理結果。
記者就王女士遭遇到的情況,也向寧夏言成律師事務所的孫攀律師進行諮詢,孫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在王女士產假期間停薪停保的做法,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王女士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未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單位都要依法進行補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王女士最為關注的生育保險也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孫律師表示,“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 、生產、哺乳等原因停止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用人單位這一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同時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休產假前的基本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雙方當時簽訂了有關停薪停保的協議,這份協議也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簽訂休產假期間停薪停保的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會被視為無效合同,不會生效。”
銀川市新聞傳媒集團全媒體記者
【責任編輯: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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