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將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成效明顯地方予以中央財政資金獎勵

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2月8日電 (王仁宏)據水利部訊息,在總結以往河長制湖長制激勵措施落實情況的基礎上,水利部對河長制湖長制激勵措施及實施辦法進行了調整完善,修訂形成了《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援力度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根據《實施辦法》,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推進力度大、成效明顯的地方,綜合考慮區域平衡及發展差異等情況,在安排年度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時予以適當獎勵。在全國範圍內,遴選不超過15個市(地、州、盟)、縣(市、區、旗),給予激勵並獎勵一定的資金,其中地市級數量不超過50%。

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河湖管理保護成效、工作推進力度兩大類10個子項。評價總分為150分,其中“河湖管理保護成效”佔100分,“工作推進力度”佔50分,指標充分考慮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機構流域治理管理工作成果。

以河湖管理保護成效為例,該類主要包括河湖“清四亂”情況、河道採砂監督管理情況、水庫除險加固和執行管護情況等6個子項,各子項將按照細化指標,對推動“清四亂”常態化規範化工作成效明顯,非法採砂專項整治有力有效,省級河湖岸線規劃編制進展快,積極推進健康美麗幸福河湖建設、河長制湖長制及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予以賦分。

水利部組織對各省份予以賦分和綜合排名,並按照排名分配激勵名額,同等條件下,激勵名額優先考慮中西部地區。有關省份按分配的名額,參照本辦法標準,嚴格評審,遴選出擬激勵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名單,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水利部。水利部稽核通過後,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各地在一定範圍內同步公示。水利部於2月底前向國務院辦公廳報送經公示無異議的擬激勵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名單。

據悉,《實施辦法》已於2022年1月28日印發,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此同時,《水利部關於印發對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進一步加大激勵支援力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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