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校車”超載125%駕駛員犯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6月15日訊(記者 王智芳 通訊員 徐琦 李秀文)今天,記者從張家界永定區檢察院獲悉,該院對一輛核載8人實載18人的幼兒園“校車”駕駛員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嫌疑人被判拘役3個月。
6月4日,屈某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從張家界市永定區陽湖坪鎮雙溪村出發,先到陽湖坪工業廉租房接了一名張家界市陽湖坪一幼兒園的老師,隨後沿途接16名學生,駛往張家界市陽湖坪的幼兒園。當行駛至張家界市永定區陽湖坪鎮三崗村路段時,被執法民警查獲。經查,該車核定載員8人,實載18人,超載率為125%。
6月9日,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本案後啟動快速辦理機制,經依法審查後,於次日將該案起訴至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
6月11日,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審理認為被告人屈某某利用非營運車輛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嚴重威脅幼小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屈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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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危險駕駛罪,應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