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無法院准許,行政機關無權強拆房屋

今天(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釋出涉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改革開放以來,透過大力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我國基本形成了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與產權保護法律框架,全社會產權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保護力度不斷增大。但是長期以來,由於觀念、認識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產權保護領域仍然存在平等保護各種經濟主體的理念未深入人心、保護產權的機制體系尚不完備等問題,在行政強制、徵收拆遷等領域,侵害私有產權的違法行為仍然存在,導致行政爭議的發生。

未完成安置補償 寶雞一區政府強拆村民房屋被判違法

在今天公佈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寶雞市渭濱區政府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又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即拆除了村民李三德的房屋,後被法院判決違法。

案例顯示,李三德系寶雞市渭濱區神農鎮陳家村(以下簡稱陳家村)村民,在該組擁有宅基地並建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寶雞市渭濱區舊城改造領導小組發文成立了陳家村城改辦,對陳家村進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為乙方與甲方陳家村城改辦簽訂《拆遷過渡協議》。該協議約定全村實行統一的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並對於乙方住房面積做了確認,約定了過渡費和搬遷費、獎勵的金額,同時約定乙方應在2015年10月15日前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交付房屋鑰匙,交由甲方實施拆遷。

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將房屋騰空並向陳家村城改辦交付住房鑰匙。2016年9月11日,陳家村村委會組織實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為,於2016年10月17日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渭濱區政府)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渭濱區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系依據《拆遷過渡協議》實施的合法行為,判決駁回李三德的訴訟請求。李三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陳家村村委會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系代渭濱區政府實施的受委託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渭濱區政府承擔。渭濱區政府既沒有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的情況下,直接對李三德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渭濱區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為違法。

最高法:徵收應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

最高法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式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徵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安置補償。

同時,最高法還表示,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利。

本案中,渭濱區政府在李三德騰空房屋並交付住房鑰匙後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協議的行為,也不違背李三德的意願。但不可忽視的是,這種“貌似自願”是建立在被徵收人李三德並沒有獲得實質補償的基礎上。李三德受政府許諾“獎勵”政策的影響,與陳家村城改辦簽訂了《拆遷過渡協議》,僅對過渡費、搬遷費和獎勵金額等進行約定,並未對李三德作出實質性補償安置。渭濱區政府以此作為拆除房屋的依據,不符合“先補償、後拆遷”原則的立法精神,不利於全面保護被徵收人切身利益。

因此,渭濱區政府在沒有完成安置補償工作,又沒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即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編輯:孫欣祺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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