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剝奪了婦女的墮胎權嗎?

並非如此。最高法院只是將墮胎權從聯邦憲法中剝離出去了,墮胎屬於州權的範疇。

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1973年“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阿利托大法官寫的判詞做出結論:“我們從開始的地方結束這個判決。墮胎關涉一個深刻的道德問題。憲法並沒有禁止各州公民監管或禁止墮胎。羅伊案和凱西案僭越了這一權力。我們現在推翻那些判決,把權力交還給民眾和他們選出的代表。”

評論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剝奪了婦女的墮胎權嗎?

從1973年羅伊案以來,關於墮胎權的爭論就沒有中斷過。1992年的凱西案,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分了三派,其中有四名是贊成推翻羅伊案的,但是最終還是維持了原來的判決,其中的理由就是要遵循先例,“如果不這樣做,就會破壞對本院先例和法治的尊重”。

關於生育的問題,如何變成了一場合憲性的大辯論呢?從最高法院來說,透過判決對美國憲法作出解釋,維護憲政原則,這才是最高法法官的權威所在。最高法院是解釋和維護憲法,對憲法進行司法審查,而不是修改或者製造憲法。從文字本身來解釋憲法,這是基本的原則。

阿利托大法官在判詞中寫明:“我們認為,羅伊案和凱西案必須被推翻。憲法沒有提到墮胎權,並且任何憲法條款都無法解釋出對這一權利的保護。”這是根本所在。換句話說,推翻羅伊案的理由並不是要不要保護婦女的合法墮胎權,而是,美國憲法沒有關於墮胎權的論述,也無法從現有的憲法條款中“延伸”出這一權利。當然,立法機構可以增加憲法修正案,對這一權利進行明確規定,但那是立法機構的事情。

“托馬斯 E. 多布斯,密西西比州衛生部官員訴美國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是這次推翻“羅伊訴韋德案”的導火線,原因是密西西比州通過了《妊娠年齡法》,其中核心條款是“除緊急醫療情況或嚴重的胎兒畸形情況外,如果胎兒超過15周,任何人不得故意或明知實施或誘使他人墮胎”。一家婦女墮胎機構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起訴密西西比州的官員,認為這一法案違憲了,因為該法案的核心條款與1973年羅伊案的判決有出入。當時是將婦女妊娠分為三個階段,前6個月是可以進行墮胎的。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或許以後人們會用“多布斯案”來指代這次訴訟。多布斯案和羅伊案的對決,也就變成了墮胎權是否違憲的紛爭。

1973年的判決涉及三個核心問題:第一,胎兒是否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結論是沒有;第二是墮胎權屬於隱私權,是自由權利的一部分;第三是對墮胎的時段進行了規定,前6個月是可以墮胎的,理由就是6個月之後胎兒在母體外存活機率大。1992年的凱西案增加了一條模糊的規定,各州不能增加婦女的“不當負擔”。換句話說,羅伊案的核心並不是在什麼時段可以合法墮胎,而是說墮胎這個事情不是聯邦法律規定的,從美國憲法的文字中就找不到“墮胎權”的法律根據。即1973年的判決是違憲的,製造出了憲法文字沒有的“墮胎權”,推翻羅伊案就是回到憲法文字本身。

首先,美國憲法中沒有關於墮胎的任何表述,羅伊案判決中從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引申出的自由權利是不嚴格的,也是牽強的,墮胎與親密的性關係、避孕和婚姻等權利是不同的,因為墮胎涉及到對胎兒生命的界定。

其次,羅伊案的判決打斷了美國社會關於墮胎問題的演化程序。羅伊案判決時,美國有30個州禁止在任何階段的墮胎,而在判決前幾年,三分之一的州放寬了墮胎法律,但是羅伊案判決以法律的方式介入了這一事務,打斷了各州在這一問題上的討論,也就是最高法院製造出的“墮胎權”打斷了社會秩序演化的程序。

最後,最高法院的判決剝奪了婦女的墮胎權嗎?並非如此。最高法院只是將墮胎權從聯邦憲法中剝離出去了,墮胎屬於州權的範疇。當然,羅伊案之後,美國政治文化的版圖會更加“極化”,如已故大法官金斯伯格所說,貧窮的婦女可能難以獲得安全的墮胎服務。

最高法院的“認錯”背後其實是美國政治社會思潮保守化的映照,加上特朗普總統任內獲得了三次提名大法官的“運氣”,一舉改變了最高法院保守派與自由派的格局,特朗普提名的三名大法官都贊成推翻羅伊案。在特朗普總統提名三名大法官之後,美國最高法院進入了保守派時代,這或許是特朗普留下的最大的“政治遺產”。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孫興傑(吉林大學國際關係研究所副所長、教授)

編輯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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