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企業不得以商業險代替社保

《廣州市快遞條例(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快遞企業不得以商業險代替社保

日前,《廣州市快遞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該《草案》提出,快遞企業應為員工繳納社保,不得以商業險代替。

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方面,《草案》明確,快遞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快遞企業不得以簽訂承包合同、承攬合同等形式規避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快遞企業對其主營業務及相關崗位的員工,一般不得使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確屬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安排的除外。

同時,快遞企業應當依法在註冊登記所在地或實際用工地社會保險機構為本企業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不得以企業已購買意外保險、僱主責任險等其他保險為由替代或者免除參加社會保險義務。

《草案》提出,快遞企業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並制定、執行合理的業務考核機制,對業務員的出勤、服務質量、業務操作規範等行為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計發勞動報酬的依據。

而在休息休假方面,快遞企業應當制定並執行從業人員休息休假的規章制度,保障從業人員休息休假的權利。

對於使用者依賴度高的收派員崗位,應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合理設定收派件量、配備機動收派員等措施,落實對相關崗位人員休息休假權利的保護。制定並實施針對高溫、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的快件收派作業制度,確保從業人員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草案》明確,快遞企業應當組建本企業工會組織,強化工會在企業文化建設、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集體協商、協調勞資關係、困難職工幫扶、維護職工權益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廣州快遞企業組建快遞行業工會聯合會,積極探索就休息休假、加班工資、勞動保護、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快遞行業集體合同。

此外,使用者不得對快遞從業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或者人格侮辱;使用者不得以投訴、申訴為手段向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索取不當利益。

快遞企業收到使用者投訴、申訴或被使用者起訴時,應對相關快遞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開展調查。確因員工過錯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員工作出賠償;員工沒有過錯的,企業不得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記者葉小鐘)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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