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部門發文保障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

由 完顏翠琴 釋出於 綜合

工人日報客戶端記者 李丹青 近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與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保障了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醫保權益,明確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應按《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其中,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戶籍或常住地變動跨統籌地區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按轉入地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後,可申請轉移接續。

《暫行辦法》還明確了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時的具體情形: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在待遇銜接方面,為促進醫保待遇連續享受,《暫行辦法》提出,職工醫保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職工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保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基本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暫行辦法》明確,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對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暫行辦法》強調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要求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繫結。”國家醫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根據《暫行辦法》,轉出地和轉入地經辦機構均上線全國統一的醫保資訊平臺,且開通轉移接續業務線上辦理渠道的,申請人可透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提交申請,也可在經辦機構視窗申請。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轉移接續,靈活就業人員及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