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這些合法生育權益不容侵犯
“你已經休了幾個月產假了,不能再請年假了。”“上班時間去做產檢,你得請事假……。”這些看似合理的規定,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從放開二孩到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有關女性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
【案例1】
“多休”三天假 弄丟一份工作
女職工李某在做完流產手術後,按醫生的吩咐向公司請了15天假,可是公司卻以業務太忙為由只批准了10天。10天后,李某因為身體還沒有完全康復,便多休息了3天才回到公司上班。這時,公司卻給李某記了一個“曠工3天,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處罰,並以這個理由,與李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只因為“多休”了3天假,就弄丟了一份工作,而且這3天還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李某覺得這很不合理,於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最終的處理結果站在了女職工這一方。
正解:流產也有假期 單位必須保障
“李某超出公司准假多休息3天,仍符合法律規定的女職工流產後休假的天數。”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本案中,李某流產時已經懷孕10周,按照規定,應享受15天的產假。用人單位只准李某10天假期不符合法律規定,李某多休息的3天雖未經公司批准,但還處在法律規定的15天產假之內,李某的行為不屬於曠工,因此,用人單位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與李某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不過,因為李某並未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要求,所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案例2】
沒有哺乳時間 換作加班工資
休完3個多月的產假,女職工們就要返回工作崗位了。可是,絕大多數媽媽還在哺乳期,給孩子餵奶成了一個難題。
離家近的女職工可以回家餵奶,離家遠的一般會攜帶吸奶器,在工作間隙“搞定”,晚上帶回家餵給寶寶。然而,就連這短暫的哺乳時間,有些女職工都享受不到。
有女員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公司的工作安排滿滿當當,哺乳期的女職工連哺乳時間都沒有。對此,公司還以支付加班工資為由進行搪塞。
正解:哺乳期返崗每天有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是女職工原本就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個小時哺乳時間。
經過調查,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發現,正如女職工反映的那樣,有公司存在每天在勞動時間內未安排哺乳期女職工1小時哺乳時間的問題,違反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有的用人單位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建立有《規章制度》,對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進行規定,但落實不嚴格,以用工緊張、支付加班工資等藉口,侵害女職工權益。“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不能只講主觀意識,而不遵守法律規定,要學會用法律法規規範單位用工管理,預防用工帶來的風險。同時,勞動者要學會自我保護,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責令該用人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案例3】
產假已經休了 不能再休年假
休完產假回來上班,有女職工就擔心休了這麼長時間的假,單位還會不會批年假,不少人甚至連請年假的勇氣都沒有。記者詢問了身邊的多位女性朋友,她們在分娩當年,全都沒有休過年假。一是自己沒想到還能享受年假,二是單位也沒有主動安排休年假。
女職工孔某遇到了這樣的情況。2017年1月,她入職了一家物流公司,簽了3年勞動合同,工資每月6000元。2019年1月,孔某生了孩子,休了產假、哺乳假,但當年的帶薪年休假沒有休。2020年1月,三年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與其終止了勞動關係,對2019年沒有享受的年假卻一直沒有支付工資報酬。
“你已經享受了產假及哺乳假,不符合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了。”物流公司給出了這樣的理由,不同意支付孔某2019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資,雙方因此發生了勞動爭議。
案子最後在仲裁委的主持調解下,物流公司同意向孔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2758元。
正解:休產假不影響當年休年假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李妍表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這意味著,不管員工是否已經休過產假,年假都是應該享有的權利。如果員工沒有休年假,企業就應該按3倍標準支付那幾天的工資。
【問題】
用人單位意識不強
女職工疏於維權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相關負責人介紹,女職工的權益保護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集中在部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及時,未設立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或有設立但條件差,哺乳假、陪產假不落實、產假後未經本人同意調換工作崗位等問題。
部分用人單位還認為對女職工只要簽訂勞動合同、不拖欠工資、不欠繳社保就行了,對女職工特殊時期的特殊權益,不知道、不理解、不執行,使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的落實流於形式。部分女職工本人對自己特殊時期的勞動保護方面相關法律法規也不知曉,維權意識不強,受到侵害不敢向用人單位提出合法正當要求,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讀】
這些合法權益易被忽視
問:女職工懷孕期間可以要求減輕工作量嗎?
答:可以。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問:懷孕時可以拒絕加班嗎?
答:可以。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問:可以在上班時間去做產檢嗎?
答:可以。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問:女職工生育,男方有陪產假嗎?
答:有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問:勞動合同到期時,正好趕上女職工懷孕了,可以終止合同嗎?
答:不可以。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相關】
這些都是合法維權途徑
1.工會申請調解。
2.透過撥打12333熱線、登入勞動保障維權“二維碼”以及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等方式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3.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向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反映。
5.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中新社、《北京晚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