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裁定3份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提起的選舉上訴敗訴

  新華社澳門7月31日電(記者劉剛、李寒芳)澳門特區終審法院31日裁定3份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提起的選舉上訴敗訴,維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拒絕接納該3份候選名單的決定。

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裁定3份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提起的選舉上訴敗訴

  圖為澳門特區終審法院(資料圖片)。新華社記者 劉衛國 攝

  據介紹,參加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學社前進”候選名單的受託人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候選名單的受託人陳偉智、“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的受託人鄭明軒,針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以相關參選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由認定他們無被選資格的決定,向選管會提出異議。經審議,選管會於7月20日作出決定,駁回各受託人提出的異議,維持拒絕接納上述3份候選名單的決定。陳樂琪、陳偉智和鄭明軒分別向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特區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參加直接選舉的候選名單“所載的候選人不得少於四名”,本上訴所涉的3個候選名單均有5名參選人。因此,終審法院將根據每份候選名單中參選人的排列次序對參選人的情況作出分析,如按該順序作出的分析結果顯示候選名單中已有兩位參選人因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而不具有被選資格,則無需再行分析同一份名單的其他參選人的情況。

  根據選管會提供的資料,終審法院認定“學社前進”候選名單的首兩位參選人蘇嘉豪和陳樂琪,“新澳門進步協會”候選名單的首兩位參選人陳偉智和李國強,“民主昌澳門”候選名單的首兩位參選人鄭明軒和吳國昌參與了相關活動,事實上證明他們符合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八)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沒有被選資格,故已無需對選管會提供的這些參選人的其他資料以及有關3份候選名單的其他參選人的情況進行分析和審查。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3份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提起的選舉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第6條(八)項第二部分規定,事實證明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無被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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