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最高法聯合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共同釋出了《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性工程,需要各部門合力解決。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上述負責人說,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責無旁貸。自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數量也是逐年上升,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一道“隔離牆”,有力地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這位負責人坦言,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還不瞭解,證據意識弱,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體系還不健全。《意見》針對家庭暴力發現難問題,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強制報告義務,讓家庭暴力尤其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監督。
針對當事人提供證據難問題,《意見》將證據的蒐集和固定程式前移,明確公安機關在報警處理過程中注重蒐集、固定證據,人民法院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力度,與公安機關建立互通機制。
這位負責人說,由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認知能力等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無力反抗,《意見》對此也給予了特別的關注。明確未成年人作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為證人提供證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證。
針對學校、幼兒園與未成年人接觸密切,較易發現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特點,《意見》明確,學校、幼兒園在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基於專業醫學知識也較易發現和判斷傷情及原因,為此,《意見》也進一步明確了醫院的強制報告義務。
《意見》還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透過上述細化規定,充分發揮各部門合力,保證家庭暴力能夠被及時發現。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