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路上掉了50萬現金,可以直接撿走嗎?法律這樣說
近日
上海一男子騎車時
不慎將裝有50萬現金的包袋
掉落在路面
被另一名騎車人撿走
撿到鉅款的男子並沒有報警
而是帶著錢款離開了現場
警方接警後
查閱了大量的公共影片錄影
在24小時內找到了撿錢男子
該男子把鉅款還給了鄒先生
此事引發網友熱議
與此同時
“撿錢是否會被處罰”
也引起了大量討論
丟失東西時
遇到拾金不昧的人
自然是萬幸
然而未見得所有人
都有同樣的道德水平
當大家的道德標準不一致時
法律是否可以對“拾金”
做出相應的規定?
掉在地上的東西
意味著“無主”嗎?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什麼是“遺失物”和“遺忘物”。“遺失物”一詞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物權的相關規定,而“遺忘物”一詞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侵佔罪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昱表示,遺失物是指動產的所有權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即要滿足三個特徵:必須是他人之有主物、必須為動產、拾得時必須為“無人佔有”。而在刑法規定中的遺忘物和遺失物的主要區別,就是該物是否“有人佔有”。
“失”通常指丟失、丟掉、找不到,即可以理解為沒有了佔有人;“忘”通常指忘記、遺漏、不記得,即可以理解為存在佔有人。王昱強調,以上解釋僅是在物主的層面上的理解,而對於“遺失物”和“遺忘物”的理解,理論界目前仍存在較大分歧。
“判斷對物的佔有是否喪失,應取決於佔有人是否事實上失去了控制該物的能力。”王昱表示,一些情況下,佔有人雖然沒有直接控制物品,但物品仍持續處於其控制能力範圍內,這類物品既不構成遺失物也不構成遺忘物。同時,“無人佔有”屬於一種客觀狀態,與佔有人是否意識到“失去佔有”無關。
丟了東西要怎麼辦?
王昱表示,尋找遺失物可以求助公安機關,但是物品脫離物主的時間越長,客觀上被找回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發現物品遺失後應及時尋找。還有些失主為了儘快找回遺失物,透過電視、廣播、社交平臺等媒介對外發布懸賞資訊,如:某某不慎將一手提包遺失在出租車上,該包內有身份證件、銀行卡等物品,請拾到者與某某聯絡,失主必有重謝。在法律層面,這是典型的透過懸賞廣告形式尋找遺失物的例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是道德約束
還是法律規定?
王昱表示,我們通常所說法律是最低標準的道德,由此可以看出,道德和法律是相互關聯的,法律相對於道德而言,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力。基於前文中對遺失物的定義可以發現,“拾金不昧”不僅是我們從小熟知的傳統美德,在法律上也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這就要求我們,如果撿拾到他人的遺失物,有義務聯絡失主溝通返還事宜,或者送交至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因此,就“拾金不昧”而言,對我們既是道德約束,在法律上也有相應的行為規範。
“這看著也不值啥錢啊……”
撿到的物品是否應該歸還、上交,與物品貴重與否有關嗎?律師王文越表示,物品的價值不僅僅體現在金錢價值上,也可能體現在紀念價值、榮譽價值等方面,遺失物是否“貴重”,除了物品本身的金錢價值,還要結合失主的主觀認識。而在前文所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中,並未限制歸還物品的型別,因此撿拾到遺失物還是應該儘快交還失主,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不給報酬,我就把東西扔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在遺失物相關法律關係中,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遺失物、通知失主領取遺失物、返還遺失物或送交有關部門的義務,同時也享有請求權利人支付因保管、照顧、維護遺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
那如果拾得人要求的保管費,權利人不願支付,拾得人可以自行處置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王文越分享了一個案例:一位女士剛買的新款手機丟了,在撥通自己的號碼之後聯絡到了撿手機的人,但是兩人在溝通時出現了一些言語衝突,撿到手機的人一氣之下將手機扔進了垃圾桶。根據前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這種撿到手機又扔掉的行為,屬於沒有盡到民事上的妥善保管義務。這位扔手機的女士,或許會面臨賠償失主損失的法律後果。
“我憑本事撿的東西,為啥要還?”
如果失主想要回遺失物,但拾得人拒不歸還,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王文越表示,這個問題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綜合判斷。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侵犯了失主對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要求返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換句話說,當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時,也就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懸賞承諾的權利。
王文越介紹:“當遺失物被拾取、佔有時,結合各方具體行為,該物品的性質可能會轉變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也就是說,非法佔有代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拒不歸還的,視財產價值可能會涉嫌構成侵佔罪,結合侵佔人的具體行為以及相關情況,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王文越解釋。
法律只是底線
道德別設上線
“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這是很多人學的第一首兒歌。其實大家早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年幼時候,就已經學會了撿到他人東西后最正確的做法。反而在長大以後,似乎更執著於給道德行為找一個“官方說法”。
正義君想說,法律為行為準則提供了底線,但在生活中,我們仍然需要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約束自己。當我們牢記“撿到一分錢也要交給警察叔叔”的時候,也許就會少一些“有人掉了50萬,可以撿走嗎”之類的問題了。
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徐晴子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