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王女士註冊使用“每日優鮮APP”後,“每日優鮮APP”向其傳送了含有每日優鮮推廣內容的商業簡訊,王女士按照簡訊指引回覆“N”進行退訂,花費1毛錢簡訊資費。
王女士認為,“每日優鮮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約定推送商業廣告,侵害其合法權益,將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每日優鮮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確認每日優鮮公司《使用者協議》《隱私政策》中相關內容無效,並增加使用者拒絕其傳送商業廣告的選項,提供有效的商業廣告資訊拒絕途徑,賠償因退訂商業推廣簡訊而產生的0.1元簡訊資費。
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女士與每日優鮮公司簽訂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優鮮公司向王女士推送商業簡訊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但王女士因退訂商業推廣簡訊而產生的1毛錢簡訊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此外,法院判令25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每日優鮮公司負擔。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在上訴期內即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10月22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官方公眾號對此進行了通報。
案情回顧
王女士在註冊使用“每日優鮮APP”後,每日優鮮公司於2019年11月1日、11月11日、11月15日分別向王女士傳送了有關每日優鮮平臺推廣內容的商業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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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分別於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向每日優鮮公司三次回覆“N”予以退訂,其中向“1069 ****** 5574”號碼回覆簡訊的過程中,產生了簡訊費用0.1元。每日優鮮公司在收到王女士退訂簡訊後,未再向王女士推送商業簡訊資訊。
王女士: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多次傳送商業廣告簡訊應屬違約
王女士主張,雙方簽訂的《使用者協議》5.2條、《隱私政策》第2條,約定了可以向用戶傳送商業廣告資訊,屬於非常典型的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主要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此外,每日優鮮公司應當對其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賦予消費者在同意《使用者協議》《隱私政策》時可以選擇拒絕接受推送商業廣告簡訊的選項。其次,每日優鮮公司三次向王女士傳送商業廣告簡訊,且在王女士傳送第一條退訂簡訊後,仍繼續傳送商業簡訊的行為存在違約。最後,由於傳送退訂商業推廣簡訊,產生的0.1元簡訊資費,應當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每日優鮮公司:雙方合同的爭議條款不存在無效情形 傳送商業推廣簡訊不應承擔責任
王女士在註冊“每日優鮮APP”時,已同意《使用者協議》及《隱私政策》相關條款,因此,每日優鮮公司依據協議獲取王女士的賬戶資訊併發送商業推廣資訊合法,不存在任何無效情形。此外,每日優鮮公司已經根據《使用者協議》及《隱私政策》的相關規定,及時將王女士的手機號碼遮蔽。王女士因自己未成功傳送簡訊原因而導致再次收到“每日優鮮APP”推送資訊,每日優鮮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定
一、《使用者協議》5.2條及
《隱私政策》第2條約定有效
《使用者協議》5.2條規定:
《隱私政策》第2條規定:
上述兩條款對每日優鮮公司傳送“訂單資訊、配送服務資訊等與交易配送密切相關的資訊”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繼續接收”、“退閱或設定拒絕”的方式。條款內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優鮮公司責任、加重每日優鮮公司使用者責任、排除每日優鮮公司使用者主要權利,並均以加粗或加下劃線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義務,上述兩條款亦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應屬無效的情形。
二、每日優鮮公司提供的商業廣告
拒絕途徑有效
首先,《隱私政策》第2條中每日優鮮公司為使用者提供了三種資訊拒絕途徑,王女士有多種方式拒絕接受商業廣告推送。
其次,王女士第一次回覆“N”退訂簡訊後,每日優鮮公司未對王女士手機號碼進行遮蔽的原因是其後臺系統並未收到該條退訂簡訊。從短彩信收費詳單看,中國行動通訊亦未收取該條簡訊費用,因此,每日優鮮公司抗辯理由有事實根據。王女士再次回覆“N”退訂簡訊後,每日優鮮公司後臺系統即自動將王女士手機號碼遮蔽,標籤為“簡訊黑名單”,立即停止了商業廣告簡訊推送,應當認定每日優鮮公司提供的商業廣告資訊拒絕途徑有效。
三、每日優鮮公司向王女士
傳送商業廣告簡訊不構成違約
經查明,《隱私政策》第2條中有關於推送商業廣告的約定內容如下:
法院認為,格式條款仍以雙方合意為基礎,除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格式條款一旦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拘束力。每日優鮮公司亦對上述約定內容以加粗、加下劃線的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並約定了三種拒絕推送的途徑,上述條款應認定為有效。故每日優鮮公司向王女士傳送商業廣告簡訊有合同依據,不存在違約行為。
四、1毛錢退訂簡訊資費
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該案中,《使用者協議》《隱私政策》均未對退訂商業推廣簡訊所產生費用負擔進行約定,屬於合同內容沒有約定,可以適用合同法“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從《隱私政策》第2條中約定可以看出,為使用者提供可選擇的停止推送推廣訊息的服務是每日優鮮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每日優鮮公司是履行義務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簡訊退訂指引,傳送退訂簡訊是屬於行使拒絕接收權利的行為,並非義務履行行為。故王女士因此產生的0.1元簡訊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女士簡訊資費損失0.1元;
二、駁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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