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4月18日訊(記者吳佳潼)4月17日,由中國海洋法學會、北京國際法學會主辦,北京理工大學國際爭端預防和解決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承辦的“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海國際法問題“學術報告會在北京舉行。與會嘉賓普遍認為,日本核廢水排海的決定構成國際法中的國際不法行為,涉嫌反人類,對人類的影響和傷害帶來諸多不確定性且時間久遠。日本政府資訊披露不全面、不公開、不透明,導致公眾對其認知度有限。
福島核電站是世界上最大的核電站之一,1971年首次投入使用。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9級地震和海嘯。福島第一核電站因受此影響,發生海水倒灌引起斷電,導致4個核反應堆中的3個先後發生爆炸和熔燬,最終造成核洩漏。
在後續的一系列應急救助中,持續冷卻堆芯的作業用水、流入反應堆設施的地下水等變成了大量的核廢水。東京電力共準備了約1000個儲水罐,所有儲水設施的總容量約為137萬噸,截至今年4月,儲水罐核心廢水已達到125萬噸,預計到2022年秋季達到極限。
日本政府於今年4月13日召開內閣會議正式決定,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汙水經過濾並稀釋後將排入大海。這一決定在國內外受到廣泛質疑和批評,甚至在日本國內,包括福島縣在內,日本東北地區多個地方政府和民眾也對此深表擔憂,認為核廢水入海將傷害沿岸漁業,並對當地食品安全形象帶來損害。
德國海洋科學研究機構的福島核廢水排放計算機建模結果顯示,核廢水排放入海後57天內將擴散至太平洋大半區域,10年內蔓延至全球海域。國際綠色和平組織報告顯示,核廢水中所含碳14在數千年內都存在危險,並可能影響人類DNA。俄羅斯海洋研究所專家還表示,核廢水中所含“碘129”的半衰期約1570萬年,將影響人類世世代代。
中國海洋法學會會長、國際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之國教授指出,日本核廢水排海的決定及其行為涉及一系列國際法原則,包括風險預防原則、審慎義務原則、不損害國外環境責任原則、國際合作原則、汙染者付費原則、國家責任及賠償原則等。日本應根據其本國的能力採取更為有效的預防措施以及正確的決策,以達到預防風險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目的。同時,對核廢水排海的決定及其所造成的一切海洋環境汙染和損害後果承擔國家責任和損害賠償義務。受核廢水排放影響的民眾可對此決定提起訴訟,也可基於汙染者付費原則對日本提起民事訴訟。
談及中國如何應對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海決定,高之國表示,我國應儘快制定與出臺國家和地方兩級關於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海風險管控和應急計劃。開展核廢水汙染損害計算機建模、核廢水排海的國際法研究和地區與國際海洋環境生態影響計算機建模,並及時將研究成果作為國際海洋治理的公共產品向周邊國家、國際社會和相關國際組織提供。善加利用國際司法程式,考慮訴諸國際法院或國際海洋法法庭,請求作“法律諮詢意見”,以此向世界展示中國負責任大國的國家形象。同時,中國可能成為日本此次決定最大受害國之一,要立即啟動汙染損害的科學、法律、經濟等方面的證據收集,為未來作準備。
北京國際法學會會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壽平表示,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海決定涉及諸多理論和實踐問題,引起了國內、國際社會以及國際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在當前應對日本核廢水排海決定鬥爭中,國際社會應深刻認識和踐行海洋命運共同體、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重要內涵和意義,地區國家和國際社會應團結合作,積極採取多元化的預防和救濟途徑,有效應對日本核廢水排海決定的影響和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