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8月起施行,向家暴堅決說“不”!

2016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以及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必須同時提起離婚訴訟嗎?哪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代為申請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哪些證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有什麼後果嗎?人身安全保護令5問,《規定》均予以解答。

問題1: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必須同時提起離婚訴訟嗎?

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8月起施行,向家暴堅決說“不”!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從程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規定》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

問題2:

哪些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8月起施行,向家暴堅決說“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家暴常見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為。

《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問題3:

人身安全保護令

可以代為申請嗎?

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8月起施行,向家暴堅決說“不”!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可由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

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

同時,規定對於代為申請的主體也適當擴大,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問題4: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哪些證據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8月起施行,向家暴堅決說“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介紹,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均可作為證據。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時,《規定》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式特點,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有助於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問題5: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

有什麼後果嗎?

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8月起施行,向家暴堅決說“不”!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人格權的再次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依法懲治。”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對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已有相關處罰規定。《規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

任何理由都不是

實施家庭暴力的藉口!

在離婚 糾紛中

家庭暴力行為還可能

承擔下列法律後果

01

因家庭暴力導致感情破裂的,准予離婚。

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02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03

離婚財產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可對施暴方少分財產。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施暴方少分財產的比例,以此懲戒施暴者。

04

一方遭遇家庭暴力離婚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

民法典規定,有實施家庭暴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遭受家庭暴力一方不僅有權主張因家庭暴力行為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還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蘇州普法

【來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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