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涉嫌參與非法集結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港媒:他已承認這2項罪名
據香港“星島網”1月29日報道,亂港分子、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反對派人士古思堯,涉嫌於前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規例》生效首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案件29日在東區法院審理。黃之鋒承認這2項控罪,古思堯則不認罪。
黃之鋒目前在石壁監獄服刑(圖源:“東網”)
“星島網”報道稱,黃之鋒的求情及判刑,將押後至古思堯一案審結(審理結案)後再處理;而古思堯一案暫定在3月23日審理,預計審期2天。兩人各自因組織包圍警察總部及侮辱國旗罪正在服刑,故候審及候判期間須繼續還押。
古思堯(資料圖)
香港“東網”此前報道稱,黃之鋒及古思堯,分別報稱香港公開大學學生及退休人士。控罪稱,兩人於2019年10月5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香港警方曾表示,前年10月5日,有大批人士在銅鑼灣一帶集結,後轉往中環。有關集結並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所規定通知警務處處長,屬於未經批准集結。
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經深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在去年9月24日拘捕兩名涉案男子,年齡分別為23歲及74歲,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這名23歲男子也涉嫌在該未經批准集結中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黃之鋒因涉2019年6月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一案,於2020年12月2日被判刑,黃之鋒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判處監禁13個半月,目前於石壁監獄服刑。至於古思堯,他被控於2020年7月在法院外侮辱國旗,今年1月28日早上在香港西九龍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