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消費者接收商品資訊的渠道不再僅限於單一的線下的“口耳相傳”,多途徑線上獲取商品資訊的方式也成為熱門。微博、小紅書、微信、抖音等社交媒體平臺上,以“測評”為業的博主、公眾號及應用程式不在少數。不少消費者已養成了購物前先“刷”測評的習慣,“XXX新品評測”、“XXX紅黑榜”、“注意,XX產品含有致癌物質”等一系列文章,吸引著消費者的眼球。
測評主要切中了消費者面對市面上眾多產品的選擇困難心理,以安全和功效為切入點進行測評,使得消費者屢屢“種草”亦或“拔草”。但不容否認,由於測評產業崛起過快,相應配套的監管體系尚未完全建成,使得一系列非中立的第三方測評平臺以“偽獨立、真碰瓷”的商業化模式,依靠製造謠言威脅商家獲取利益,同時打著“獨立測評”的幌子吸引消費者到其平臺購買商品。因此,消費者在瀏覽測評平臺相應測評時,仍需擦亮雙眼,謹慎選擇。
基本案情:
某美白丸是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的一款膳食補充劑,自上市以來,銷量持續領先同類商品。但自2018年9月以來,某測評機構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微博、小紅書等諸多第三方平臺以公佈檢測報告的方式、以“網路測評”的名義發表大量文章,表示該美白丸產品含有致癌因素。為此,美白丸公司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起訴,要求測評機構承擔損害美白丸公司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侵權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提交證據多達百餘份。測評機構提交了數份檢測報告,即其作出評測的依據,表明其“中立”的立場。但其據以發表侵權文章的檢測報告中錯誤、瑕疵頻出,部分檢測機構並無檢測資質。從中明顯可以看出,測評機構嚴重缺乏嚴謹性、中立性,其釋出測評文章本身並非是為了進行中立的測評活動,而是以測評為幌子獲得網路流量,並進一步以此手段獲利。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測評機構的行為構成侵權,要求測評機構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其在微信公眾號及微博、小紅書等諸多第三方平臺釋出的針對美白丸的侵權文章,並公開向美白丸公司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美白丸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及相應律師費、公證費及翻譯費。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測評機構測評文章中所引用的檢測報告出現嚴重紕漏,包括檢測機構不具備檢測物質的資質和能力、檢測樣品檢測前已開封等情況,檢測程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因而相應報告不具有公信力。在沒有確切證據證實美白丸含有致癌物質的情況下,透過網路發文稱美白丸含有致癌物質,構成誹謗。
測評機構作為從事測評的自媒體機構,多次對各類產品的質量進行測評,對釋出相關產品的測評結果及評論文章可能給相關企業造成的社會影響有比較清楚的認知。在釋出測評結果之前,測評機構有義務對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嚴格審查,確保鑑定結論真實可靠。但在本案中,測評機構並未對檢測美白丸的鑑定機構的資質和專案檢測能力進行認真審查,未盡到應有的審慎義務和查證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而侵權測評文章釋出後,文中的部分內容還被多家知名媒體報道和轉載,關於美白丸含有致癌物質的話題透過網路迅速傳播,影響惡劣。
綜上,測評機構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刪除侵權文章,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律師分析:
此案是揭露部分偽“中立”測評機構虛假測評的典型案例,該案的全面勝訴無疑對市場上惡意、隨意測評的自媒體起到警示作用,對於治理網路測評亂象具有典型意義。
目前,第三方測評機構或個人魚龍混雜,測評的測試方法並沒有統一標準,造成測評各方“自立標準”。在某些利益的驅使下,如網路流量、商家利誘等,測評者進行非客觀測評,使得消費者對測評產品產生錯誤認識,對消費選擇產生嚴重誤導。因此,消費者在參考測評機構或個人的測評文章從而進行消費選擇時,應仔細瞭解其測評依據,主動進行客觀評估,以防作出錯誤消費抉擇。
國家機關、行業協會近年來也開始對商品測評展開規範工作。2016年9月起施行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透過網站、網頁、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網際網路媒介,以文字、圖片、音訊、影片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因此,測評機構若作為企業或公關公司聘請的“寫手”,推廣相應產品,該文章構成事實廣告,其行為將受到相關廣告法律法規的約束,符合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的,將受到相應懲處。2018年11月,浙江省保健品化妝品行業協會發布了《化妝品美白祛斑功效測試方法》等4項團體標準,該標準由珀萊雅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提案,歐詩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養生堂(上海)化妝品研發有限公司、亞什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珈葉實業有限公司、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參與起草,並於2019年1月1日施行,從而進一步規範了功效測試標準,引導真實評測。
同時,我們也期待更多國家機關、行業協會對測試、測評標準進行進一步的規範制定工作,從而彌補國內測評行業的大片空白,以期規範測評平臺,使得消費者能更加準確地透過網路測評獲取商品真實資訊,作出正確消費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