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在被告上法庭之前,將領取到的、本應按照合同支付給楊某的補償款轉賬給了繼子。在法官的建議下,已經勝訴卻拿不回應得補償的楊某另行起訴,要求認定張某的轉賬行為無效,法院就此撤銷了張某的部分轉賬。這個判決將拒不付款的張某震懾住了,快速將全部案款支付給了楊某。8月10日,通州法院通報了案件詳情。
2017年,楊某開始承包張某的農村土地,合同期限為五年,雙方約定,在合同期內,如遇徵地,那麼“地上物補償款”按照楊某佔80%、張某佔20%的比例分配。在這之後,這片土地果然被搬遷補償,張某於2018年12月底前,收到了全部款項,但是他卻沒有按照約定,將其中的80%,共計一百一十餘萬元付給楊某。
無奈之下,楊某隻能起訴張某還錢。判決文書生效後,楊某立刻申請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法官發現,張某在訴訟之前就已收到鎮政府發放的全部補償款,但卻已經將錢轉移,不知去向。經查發現,鎮政府於2018年年底前便將補償款分三次劃入張某的銀行卡內,張某錢款到賬後,立刻分兩次轉入和他沒有血緣關係的繼子何某名下。
一般來說,進入執行程式後,被執行人如有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執行法官會馬上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懲戒被執行人,嚴重的甚至會追究當事人的拒執罪。可張某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並非發生在執行程式中,這些強制措施都用不上。法院於是建議楊某,讓他考慮一下,另外提起對張某向他的繼子何某轉賬的撤銷權訴訟,從而保護自身權益。
這起案件也在通州法院審理。審理通州法院認為,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原告楊某要求在被告張某未償還原告楊某欠款本金的數額內判令撤銷被告張某向被告何某賬戶內轉賬的行為,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援,故判決撤銷張某向何某的部分轉賬行為。
判決作出後,被執行人張某受到震懾,迫於司法強制力,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並現場轉賬,本案順利執結。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安然
編輯 王瓊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