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手法隱蔽 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花式借貸難掩受賄之實

本文轉自:光明網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

編者按

本案是一起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以借貸為名,透過轉移債權並安排他人代持形式收受賄賂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周偉平作案手法隱蔽、花樣百出,在查辦過程中有何難點?周偉平擅自決定提高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運營成本,給單位和國家造成經濟損失,該行為如何認定?如何計算其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數額?辯護人提出,周偉平介紹鄧某向蔡某出借20萬元不屬於受賄犯罪行為,如何看待該意見?周偉平未實際取得侯某轉讓的30萬元購房認購金應如何認定?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作案手法隱蔽 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花式借貸難掩受賄之實

(製圖:張寒)

特邀嘉賓

鄺志雄 湖南省郴州市紀委監委駐市衛健委紀檢監察組副組長

(原湖南省郴州市紀委監委第三監督檢查室幹部)

李 勇 湖南省郴州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羅志勇 湖南省郴州市桂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委員

陳益民 湖南省郴州市桂東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基本案情:

周偉平,男,漢族,1961年3月生。曾任湖南省資興市市立醫院院長、郴州市中醫醫院院長、郴州市精神病醫院院長等職,犯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受賄罪。2006年至2021年,周偉平擔任郴州市中醫醫院院長、郴州市精神病醫院院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282萬餘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其中,2010年8月至2013年2月,周偉平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專案經理侯某按約定各出30萬元,並以侯某的名義合夥認購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10套房產,後由於客觀原因,10套房產未認購成功,認購金一直未退還。此後,侯某向周偉平表示將其出資的30萬元認購金送給周偉平,周偉平表示同意。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闆蔡某對侯某將30萬元認購金的債權轉讓給周偉平一事予以認可。後因蔡某資金鍊斷裂,直至案發,蔡某仍未退還給周偉平上述60萬元認購金。

2014年5月,周偉平以蔡某資金緊張為名,要求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專案經理鄧某借給蔡某20萬元。鄧某為感謝周偉平在其承建市中醫醫院搬遷專案裝修工程上給予的關照,當即表示同意,並由蔡某出具了一張向鄧某借款20萬元的借條給周偉平。三人均預設鄧某支付給蔡某的20萬元為周偉平所有。為規避調查,周偉平將蔡某寫的借條交給鄧某保管。後因蔡某資金鍊斷裂,至案發前仍未歸還20萬元給周偉平。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周偉平在擔任市中醫醫院院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未經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擅自決定將市中醫醫院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運營成本從營業收入的40%上調至營業收入的48%,造成128萬餘元國家經濟損失。

作案手法隱蔽 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花式借貸難掩受賄之實

2021年10月29日,周偉平受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在桂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圖為庭審現場。(郴州市紀委監委供圖)

查處過程:

【立案調查】2021年5月18日,郴州市監委對周偉平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8月16日,郴州市監委將周偉平涉嫌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移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指定桂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政務處分】2021年8月19日,經郴州市委批准,郴州市監委決定給予周偉平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1年9月30日,郴州市桂東縣人民檢察院以周偉平涉嫌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向郴州市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3月3日,桂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周偉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1 周偉平曾在郴州醫療系統多個單位擔任“一把手”,時間長達22年,其“靠醫吃醫”的違法犯罪行為有什麼特點?辦理該案存在哪些難點?

鄺志雄:2018年10月至12月,郴州市五屆市委第五輪巡察時發現周偉平在擔任郴州市中醫醫院院長期間,存在隨意提高醫院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運營成本等問題,隨後又在2019年7月至9月開展的第七輪巡察中發現,周偉平在任職郴州市精神病醫院院長期間,亦存在違規違法問題。其間,郴州市紀委監委還相繼收到舉報反映周偉平收受他人財物等有關問題線索。2019年7月,郴州市監委對周偉平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2021年5月18日,郴州市監委對周偉平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該案特點突出。首先,周偉平系正處級黨外領導幹部,其在郴州醫療系統多個單位擔任過“一把手”,時間長達22年,深諳醫療系統的“彎彎繞繞”,多次利用職權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醫療裝置採購、藥品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好處費,是典型的醫療系統腐敗案。其次,周偉平的腐敗問題由來已久,邊腐邊升、邊升邊腐,同時以借為名、透過轉移債權等形式收受賄賂,並長期讓他人代持賄賂款,作案手段隱蔽、花樣百出。最後,周偉平擅權妄為、獨斷專行,擔任市中醫醫院院長期間,在收受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合作方的賄賂後,未經財務資料測算及集體研究討論,擅自提高合同既定的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運營成本,給單位和國家造成了經濟損失,涉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李勇:周偉平靠醫吃醫,在醫療裝置、藥品採購方面收受醫藥企業代表等人所送的紅包禮金及賄賂。辦理該案有三個難點,一是涉案人員多且雜,全面取證難。涉案人員涉及醫療、建築等領域,有下屬、建築老闆、醫療裝置業務員、醫藥代表等多種類別人員,橫跨湖南、廣東、山東、江西等多個省份,在調查取證上存在較大難度。二是周偉平作案手段隱蔽,準確認定難。本案中的受賄形式有收受現金、轉移債權以及免除購房尾款等多種形式,送財物的時間節點有逢年過節、家人外出旅遊、購買房產、專案建設期間等,在準確認定違法與職務犯罪、犯罪既遂與未遂上存在難點。三是瀆職情況特殊,損失認定難。周偉平在任市中醫醫院院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提高合作成本,造成國家損失。但其在濫用職權後不久即調離了市中醫醫院,其後還有多任醫院領導,合同履行時間較長,造成損失的時間跨度長、情況複雜,如何準確認定其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的具體數額,亦是本案的重點難點。

2 周偉平擅自決定提高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運營成本,給單位和國家造成經濟損失,該行為如何認定?如何計算其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數額?

李勇:2006年12月,市中醫醫院與某公司簽訂協議,決定共同建設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約定由市中醫醫院提供場所等,某公司負責運營管理,並約定營業收入扣除運營成本和其他費用後,利潤按各佔50%進行分成。2012年,時任市中醫醫院院長的周偉平在收受某公司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運營負責人朱某所送6萬元賄賂後,未經市中醫醫院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擅自決定將市中醫醫院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運營成本從營業收入的40%上調至營業收入的48%。該行為實質上將醫院應得的收益透過提高成本的方式轉讓給了合同相對方,系典型的濫用職權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行為,應認定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與濫用職權罪的一個重要區別是主體不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周偉平作為郴州市中醫醫院院長,符合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體要求。其次,對於變更重大合同的內容,應當經市中醫醫院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周偉平未經會議研究,擅自決定與合作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將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運營成本從40%提高到48%,系濫用職權。最後,該濫用職權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認定。雖然,周偉平在濫用職權的同時,還收受了朱某的6萬元賄賂款,但其主觀上存在濫用職權和受賄兩個不一樣的故意,客觀上也分別侵害單位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兩個不同的客體,是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應以受賄罪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

羅志勇:本案中,相關證據證實市中醫醫院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營業收入的40%足夠覆蓋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的運營成本,且還有盈餘。根據市中醫醫院與某運營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扣除運營成本後的盈利部分由雙方平分,周偉平擅自將運營成本從40%提高到48%,提高的8%運營成本本應是盈利由雙方各佔4%均分,因周偉平濫用職權,致使單位損失了4%的應得收益,該部分損失應認定為周偉平濫用職權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

同時,雖然周偉平在2013年8月後不再擔任市中醫醫院院長,但2013年8月後市中醫醫院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仍履行該合同,支付給運營方48%的運營成本,直至郴州市委巡察組對市中醫醫院進行巡察後發現市中醫醫院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存在運營成本不合理的問題,市中醫醫院後與運營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將運營成本下調。在此之前,因運營成本上調造成的國家經濟損失,系周偉平濫用職權行為的持續影響,因此,周偉平應對2012年10月至2019年1月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的運營成本提高後造成的單位損失負責。根據鑑定意見書認定,2012年10月至2019年1月,市中醫醫院提高的8%運營成本共計256萬餘元,扣除運營公司應得的一半,市中醫醫院多支付運營公司128萬餘元。因此,市中醫醫院損失陀螺刀腫瘤治療中心結餘收益128萬餘元。

3 辯護人提出,周偉平介紹鄧某向蔡某出借20萬元不屬於受賄犯罪行為,如何看待該意見?對於周偉平未實際收取侯某轉讓的30萬元購房認購金應如何認定

羅志勇:關於周偉平介紹鄧某向蔡某出借2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關鍵在於周偉平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鄧某謀取了利益並實際享有該筆20萬元債權。

根據周偉平的供述及證人鄧某、蔡某的證言,鄧某事先向周偉平請託在郴州市中醫醫院某裝修工程專案上給予關照。周偉平接受請託事項,利用職務便利為鄧某在該裝修工程專案的中標、施工、款項撥付等方面謀取了不正當利益。2014年5月,為了感謝周偉平之前在裝修工程專案上給予的關照,也為了日後能繼續得到周偉平的關照,鄧某應周偉平的要求,借20萬元給蔡某。蔡某當場出具向鄧某借款20萬元的借條交由周偉平,三方達成共識,該筆20萬元的債權由周偉平享有。為規避調查,周偉平將蔡某寫的借條交給鄧某保管。本案中,鄧某與周偉平雙方行賄、受賄的犯意明確,其本質是權錢交易。周偉平作為市中醫醫院的院長,在為鄧某謀取利益的情況下,收受鄧某向第三方享有的債權憑證(借條),而債權也是財產性利益的一種,周偉平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應認定為受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此外,根據周偉平供述,其在獲得20萬元債權後,曾多次向蔡某索要20萬元借款,但由於蔡某資金鍊斷裂,至案發前仍未歸還。周偉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實際收到20萬元借款,應當認定為受賄未遂。

陳益民:周偉平未實際收取侯某轉讓的30萬元購房認購金這一筆事實,應認定構成受賄罪(未遂),理由如下:周偉平從2005年10月起至2013年8月擔任郴州市中醫醫院院長,其間,多次幫助侯某順利中標門診樓、醫技樓、住院樓、製劑樓主體工程。之後,周偉平又在工程款撥付方面對侯某予以幫助。正是為感謝周偉平的幫助以及繼續獲得關照,侯某先後多次送給周偉平現金,並將其在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集資房專案認購房屋中所交定金30萬元的債權轉送給周偉平。周偉平同意收受,且得到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闆蔡某的認可。

綜上所述,周偉平利用其擔任市中醫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侯某謀取利益,並收受侯某30萬元購房認購金(債權);該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認定為受賄。後因蔡某資金鍊斷裂,至案發時仍未實際佔有該筆資金,屬於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應認定為受賄未遂。

4 辯護人提出,周偉平所犯兩罪具有減輕從輕情節,均應在法定刑的中間格以下確定宣告刑,如何看待該辯護意見?

陳益民:綜觀全案,周偉平所犯兩罪均無減輕情節,但均有從輕處罰情節。周偉平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濫用職權和收受他人29.5萬餘元賄賂款的事實,同時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252.5萬元賄賂款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周偉平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於受賄罪部分的量刑,首先考慮周偉平受賄數額中既遂部分已達232萬餘元,還有50萬元未遂,依法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基準刑應當考慮在3-10年的中間格以上,再結合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多個從輕情節,故宣告刑應在中間格以下考量。

對於周偉平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部分,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綜合考慮周偉平的行為所造成損失的數額大小,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在法定刑中間格以下量刑較為恰當。基於上述考慮,根據周偉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周偉平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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