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不但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對行政訴訟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同樣予以監督。《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六章對檢察機關的此項職能作出了詳細規定。接下來兩期,我們帶您一起了解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範圍、方式和具體情形。
問題一
為什麼要對審判程式進行監督?
解答: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式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所有參與訴訟活動的主體都必須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階段,同時程式也會對實體裁判的結果產生重要影響。
當事人在行政審判過程中正常全面行使訴訟權利,是保障行政審判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嚴格的訴訟程式,這些程式必須嚴格遵守才能保障相關案件的高質量審判。
問題二
檢察機關可以對哪些審判程式進行監督呢?
解答:
(一)第一審普通程式
(二)簡易程式
(三)第二審程式
(四)審判監督程式
這四種程式基本涵蓋了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審判程式。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具體的審判程式是行政訴訟的有機組成部分,檢察機關就是要監督這些程式設計真正得到落實,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問題三
對行政審判程式中的哪些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呢?
解答:
(一)法官
(二)人民陪審員
(三)法官助理
(四)書記員
審判活動主要由參與審判工作的上述司法人員按照具體的分工開展落實,這些司法人員的審判活動都會推動行政審判程式的進行,也都會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檢察機關透過對其進行監督,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正當行使。
問題四
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方式是什麼?
解答:
檢察機關如果發現行政審判程式中存在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應當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指出具體存在的問題並督促其進行糾正。檢察機關一方面既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更是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
瞭解了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程式範圍、人員範圍以及監督方式,下一期我們將帶您一起了解檢察機關對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具體情形!
法條速遞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下列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一)第一審普通程式;
(二)簡易程式;
(三)第二審程式;
(四)審判監督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法官、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書記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指導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廳 製作 北京市檢察院 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供稿 北京市密雲區檢察院)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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