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下午,經安徽省六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六安市中級法院對中國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茆慶國涉嫌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6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茆慶國於1997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江蘇省鹽業公司經理,江蘇省鹽務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中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專案合作、債券承銷、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至2019年,茆慶國直接或透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203萬餘元、美元1萬元、歐元1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茆慶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檢察機關指控茆慶國受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援。另有891萬餘元分紅款未被茆慶國實際控制,屬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茆慶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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