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已退休6年的咸陽市委政法委原書記郭中秋被宣佈調查。10月2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郭中秋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因犯受賄罪,郭中秋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查明,1994年至2011年,郭中秋在擔任咸陽市公安局政治處(部)主任、政委、黨委書記、局長,咸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咸陽上林古藝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咸陽天海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張某某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8.52萬元。
據判決書:2010年9月,咸陽上林古藝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某為將其公司從境外拍得的“乾隆水法鍾”順利從深圳市運至北京市拍賣,找到郭中秋幫忙。郭中秋安排他人違規使用其管理的公務用車,將“乾隆水法鍾”從深圳市運至北京市。
這之後,郭中秋又接受呂某某的請託,將呂某某的女兒從咸陽市公安局調入咸陽市委政法委。
為感謝郭中秋,呂某某承諾將“乾隆水法鍾”拍賣所獲收益的20%送給郭中秋作為感謝費,分兩次將共計人民幣600萬元轉入郭中秋之妻段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
2004年8月,咸陽天海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莊某某,請求郭中秋在該公司案件審理中退還10萬元事項上提供幫助,郭中秋答應幫忙,後莊某某順利收到該10萬元。
此後,2006年至2008年,郭中秋連續三年受邀參加莊某某公司舉辦的元宵節煙花燃放表演活動,為該公司站臺造勢。2008年還幫助莊某某順利當選咸陽市第六屆人大代表。
2009年,郭中秋及其妻段某某以炒股借款的名義,向莊某某索要300萬元。莊某某將300萬元轉至段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被段某某用於借貸活動,賺取高額利息。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段某某和郭中秋在莊某某辦公室,莊某某提及上述300萬元借款,段某某說:“你那麼有錢,還在乎這點”,莊某某回應那就不要了,隨後將借據交給段某某。在場的郭中秋對此表示預設和許可。
此外,2008年,郭中秋還收受了興平市公安局副局長李某給予的房產一套(價值40萬元),之後向咸陽市委組織部極力推薦李某,李某被提拔為興平市公安局政治委員;收受咸陽市秦都區古渡街辦石鬥村黨支部書記張某某給予的房產一套(價值11.52萬元),為張某某兒子、兒媳在就讀警校、安排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法院認為,郭中秋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不過,郭中秋到案後有坦白情節,且退繳了全部贓款,在法院審理期間又能夠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判處郭中秋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郭中秋簡歷
郭中秋,男,漢族,1952年10月出生,河南武陟人。1970年8月參加工作,1979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
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任咸陽市公安局政治處主任;
1994年10月至1997年12月任咸陽市公安局副局長、政治部主任;
1997年12月至2000年11月任咸陽市公安局政委、政治部主任;
2000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咸陽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任咸陽市委常委、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咸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任咸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黨委書記;
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咸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3年2月任咸陽市委副市級諮詢員;
2013年2月退休。
欄目主編:趙翰露 文字編輯:房穎 題圖來源:邵競 製圖 上觀圖編 攝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政事兒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