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圖/新京報網。
2020年,檢察機關共記錄報告過問干預案件等事項67763件,是前兩年總數的5.8倍。這是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披露的資料。
在披露該資料時,張軍檢察長強調了三點,一是築牢防範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制度“堤壩”;二是如實填報,重在抓實;三是發生司法腐敗案件,均倒查記錄報告情況。可以說,這三點一前一中一後,前端築牢“堤壩”,中間全面記錄,後端倒逼追責,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三類案件的發生。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一些領導幹部出於個人利益,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預個案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也成為了司法領域的頑瘴痼疾。
如2020年5月6日,最高檢微信公眾號就通報了幾起典型案例:2017年,某市領導幹部要求檢察長對彭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案件進行從輕處理,但檢察長並未記錄,最終彭某獲緩刑;2018年,時任某市級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內多位檢察官打招呼,要求對多名嫌疑人進行“關照”,均被拒絕。
也正是針對此類情況,中辦、國辦等在2015年先後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也即司法界所說的“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的核心,就是要求司法人員在辦案活動中自覺抵制說情干擾,對於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這也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具體要求。
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辦案,本質也是權力干預審判權、檢察權,干擾司法人員秉公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此類亂象在當下已為民眾深惡痛絕。在此意義上,逢問必錄就顯得愈發重要。
由於受傳統人情社會的影響,尤其是存在的“怕得罪人”“怕擔責任”或者“記錄就是出賣”的顧慮,部分檢察人員對記錄工作沒有深刻理解認識,“三個規定”的落實情況也打了折扣。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記錄制度的基礎是記錄,要害也是記錄,沒有全面如實地記錄,規定不僅無法落實,“陽光檢察”更會淪為一句空話。
鑑於此,2018年3月,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對記錄工作作出批示:“作為一項中央報告制度,要把這項工作當作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遵守。”5個月後,《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正式在全國檢察機關印發實施。
《實施辦法》不僅在人檢察人員上實行全覆蓋,而且還將政法專項編制人員、事業編制人員、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實習生、掛職借調人員等都納入在內,將報告事項從司法辦案延伸到幹部選拔、專案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方面。
最重要的是,一旦發現檢察人員未記錄或未如實記錄的,將會收到嚴格的紀律處分。效果也是明顯的,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主動記錄報告的事項數,相當於2018年、2019年兩年總和的5.8倍。
需要指出的是,“過問”是個中性詞。在2020年檢察機關的67700餘件記錄報告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案情的佔比為96.6%,干預、插手檢察辦案,要求法外開恩的只是極小部分。
但不管“過問”正當與否,逢問必錄的辦法無疑減輕了辦案人員的心理壓力,提高了抵制說情干擾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時,還有利於強化威懾作用,讓任何敢於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組織、個人都有所忌憚,也有利於上級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全面掌握情況,及時發現違紀違法線索。
從目前的工作來看,“逢問必錄”正在檢察機關逐步養成,這也倒逼了檢察機關司法更加規範。“三個規定”把某些人過問或插手、干預案件的路徑堵死,同時把檢察辦案“曬”到“陽光”下,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
□蔡斐(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編輯:丁慧 實習生:祁倩倩 校對:王心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