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為什麼要出臺《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人民網北京3月30日電(記者 周晶)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作為第一部專門就組織處理作出全面規定的黨內法規,制定《規定》的初衷和目的是什麼?《規定》具有哪些顯著特點?如何突出體現黨紀“從嚴”?針對以上問題,人民網強國論壇記者專訪了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戴焰軍。

專家解讀:為什麼要出臺《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戴焰軍(專家本人供圖)

強國論壇:在您看來,制定《規定》的初衷和目的是什麼?

戴焰軍:《規定》的制定就是要貫徹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幹部的管理、教育和監督工作,為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提供有力保障。

組織處理是我們黨教育幹部、管理幹部的方式之一,但一直以來缺少專門的制度。《規定》一方面填補了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法規制度方面的空白,另一方面也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具體舉措。

強國論壇:《規定》具有哪些顯著特點?

戴焰軍:一是突出政治監督要求。重在對幹部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章黨規、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政治生態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決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的幹部。

二是體現了嚴管和厚愛、激勵和約束的統一。《規定》堅持問題導向,明確針對領導幹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嚴明的處理問責,體現嚴管和約束;同時,對幹部由於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應該如何對待進行了清晰明確的解釋,體現厚愛和激勵。

三是體現慎重精準的要求。《規定》不但對組織處理的工作原則、情形範圍、遵守程式等內容進行了詳細清晰的規定,而且注重對幹部權利的保障,設定了專門的申訴糾正程式,為客觀公正評價幹部得失、科學合理選拔使用幹部提供了有力支撐。

四是注重制度銜接。與有關黨內法規相銜接,將組織處理界定為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範的領導幹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強國論壇:《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符合“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的失誤過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對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戴焰軍:對領導幹部的管理離不開精準的組織處理制度,也離不開完善的激勵關懷機制。既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也要激勵幹部敢作為、敢擔當,能幹事、幹成事。《規定》一方面堅持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嚴格處理,另一方面使幹部在工作中能夠更好地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放開手腳去大膽地幹,勇於擔當。兩者有機統一,對推進各項工作、各項事業發展,特別是在面對很多新情況、新問題的當下,尤為重要。

強國論壇:《規定》設定了專門的申訴糾正程式。您認為,有哪些主要考慮?

戴焰軍:組織處理要讓被處理的幹部心服口服,也要讓其他幹部引以為戒,真正達到用好組織處理措施的目的。要達到這個目的,我們在處理幹部的時候,就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真正做到精準地處理。對一些界限不清、環節不清的問題,應當允許幹部申訴;對已經處理過的但仍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楚、責任界定不準確的,應當重新調查核實。《規定》設定了專門的申訴糾正程式,體現了對領導幹部正當權利的保護和關懷,有利於激勵幹部在工作中更好地擔當作為。

強國論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是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與之相比,《規定》有哪些不同?

戴焰軍:首先是物件不同。《規定》不同於一般的黨員處罰決定,適用物件為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

其次是適用範圍不一樣。《規定》重在強調幹部在工作中的失職失責失範方面的處理。《條例》涉及面很廣,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生活紀律、群眾紀律等多個方面。

再次是程度不同。《規定》重在對領導幹部職務上的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條例》突出處分決定。對於黨員違反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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