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揚子晚報】;
網戀“奔現”就像開盲盒
不到最後一刻
都不知道你的那個ta
給你的是驚喜還是驚嚇
廣州的一個小夥兒
受到的不僅僅是驚嚇
甚至是“詐騙”!
他與網戀3個月的“女神”奔現後,
迅速閃婚,
並且向女方家裡
支付了20萬元作為禮金。
然而
就在與新婚妻子婚禮蜜月期間,
他發現卸了妝的妻子
與此前的“女神”形象大相徑庭!
圖自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妝前與妝後顏值的巨大反差,
讓他一時無法接受,
他認為女方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
遂將其告上法庭,
起訴要求離婚
並且退還彩禮錢20萬!
律師說法
女方 :當初可是你說會接受我的所有,包容我的一切,怎麼現在卸了妝你就不認了?
男方 :你自己看看你這照片跟你壓根就不是一個人!你這屬於詐騙!必須離婚!而且民法典規定禁止索要彩禮,這20萬彩禮錢你也必須退給我!
馮夢婷律師 :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實質上禁止的是買賣婚姻或以婚姻為藉口索要“天價彩禮”的行為。
但對於男女雙方依民間習俗,自願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禮,法律並未禁止。
當初禮金是你自願給的,現在你們既已登記結婚並且共同生活,你有權主張感情破裂要求離婚,女方同樣有權拒絕退回彩禮。畢竟婚姻不是網購,老婆也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法院最終也作出了
不用退還彩禮的判決!
影片一經推出
也引發了眾多網友討論。
看來大家
對於彩禮的理解各有不同,
那麼,
法律對於彩禮究竟是怎麼解釋的呢?
民法典關於彩禮的解釋:
1、首先,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上三種情況可以要求返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以上三種情況不可以要求返還。
來源|FM93交通之聲、廣州普法、法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