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財經E法,作者:張劍,編輯:郭麗琴,創業邦經授權釋出。
北京的張先生最近“有點煩”,起因是他在透過網路互助平臺無憂籌給生病的朋友捐款時,發現在平臺的“預設”設定下,自己也在向平臺“捐款”。
近期,張先生的一位朋友遭遇突發重疾,其家人在無憂籌平臺發起了捐款。張先生透過連結點選進入捐款頁面,準備捐款500元,但當他進入支付步驟時,顯示的捐款金額變成了503元。張先生仔細回看後發現,3元是對平臺運營的“支援費”。張先生還注意到,捐款金額從20元開始,無論捐多少,都預設要交這3元錢。
對此,張先生的第一反應是,自己是來獻愛心的,但平臺的設定,像是“強行收費”。張先生表示,相比於被多收了3元錢,自己真正反感的,是平臺在收取“支援費”時,透明度不足。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黃浠鳴對財經E法指出,網路互助平臺的本質是商業機構,自然有運營壓力。但相關平臺需在籌款設定中,應提升對捐助者知情權的保障,也需履行相關法規對平臺經營行為透明度的要求。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則認為,網路互助平臺在籌款中,已經向求助者收取了服務費。如果再向捐助者收取“支援費”,屬於贈予行為。平臺應該以使用者協議等合同形式向捐助者提出贈予要求,並獲得同意。“如果沒有以合同形式提出,收取這筆‘支援費’的依據存在疑問。”呂來明說。
財經E法透過企查查詢到了無憂籌運營方——青島億眾同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的電話,撥通電話後,確認了接聽電話人即為該負責人,但對方得知來意後,立即結束通話電話。隨後,財經E法又向這一電話號碼傳送簡訊,至發稿時,未獲回覆。
01捐20元,預設“支援”平臺3元財經E法進入張先生提到的捐款連結,以及無憂籌上的其他捐款連結。點開捐助頁面後,在捐贈額度選擇欄下方是打賞平臺3塊錢的提示,按鈕預設是關閉。
該按鈕下的說明顯示,平臺方已經持續給近10萬大病患者,免費提供全程1對1的人工幫助,為此承擔了巨大的人力成本,希望捐助者能支援3塊錢,幫助平臺更好運營下去。
預設向平臺捐贈3元的說明
該平臺為每個捐贈專案設定了固定捐贈金額選項:最低10元起,最高500元。此外,捐助者還可以選擇以自定義金額捐助。但財經E法發現,即使是預設關閉這筆3元支援費,一旦捐助金額超過10元,當進入支付步驟後,都會再次提示支援平臺3塊錢。
再次彈出支援平臺的對話方塊後,左下方是白色的取消按鈕,右下方則是紅色的確定按鈕。
多位曾透過無憂籌捐款的人士對財經E法表示,位於螢幕右下方的紅色確定按鈕比左下方的白色取消按鈕更醒目。手指點選螢幕,點右下角也比左下角方便。在這些捐助者看來,如果沒注意到兩個按鈕的區別,大家多半會順著點下去。
正如張先生所體驗的,如若“不小心”點選了紅色的確定按鈕,並進入後續的支付步驟,最終顯示在螢幕上的捐贈總額已自動增加上3元“支援費”。
另一位捐助者表示,雖然可以選擇“取消”選項,不交支援費,但是這種流程設定,難免給人留下“強捐”的印象。
打賞平臺3元錢的選項設定
透過查詢公開訊息,財經E法注意到,“預設”資助平臺3元的現象在網路互助平臺已不是第一次出現。2022年4月,有媒體報道,安心籌在籌款頁面,預設開啟加入“安心大家幫”,使用者在捐款時若不關閉此選項則預設額外支付3元。
另一互助平臺——輕鬆籌也被曝存在此問題。2022年3月,有媒體報道,輕鬆籌收取3元“支援費” 的方式是在籌款頁面,詢問捐款者是否已閱讀並同意《使用者資助說明》,並配有解釋:“輕鬆籌已為超過200萬經濟困難的大病家庭提供免費籌款服務。支援3元幫助患者享受極速提現、技術支援、專屬顧問等服務,幫助患者快速籌得救命錢。
但財經E法在10月初進入輕鬆籌的一些籌款頁面發現,這一選項已經取消。
02平臺搭售應保障使用者知情權如何看待張先生等網路捐助者被平臺設定所引導,“預設”向平臺支付3元“支援費”的遭遇?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黃浠鳴認為,網路互助平臺確實解決了急需幫扶的困難重疾群體、遭遇突發事件群體等的現實需求。出於維護平臺日常運營的目的,向捐助人收取“支援費”,只要顯著提示或說明,一般都會獲得捐助人的同意和支援。但是應進一步保障捐助人知情權、並提升平臺運營透明度。
黃浠鳴對財經E法表示,包括水滴籌、輕鬆籌在內的網路互助平臺,並不是網路公益和網路慈善機構,本質上是商業機構,為有需求的使用者提供平臺進行籌款。日常平臺運營維護需要成本,自然有運營壓力。
黃浠鳴分析說,此類平臺的商業模式是透過網路眾籌互助方式獲取流量和客戶,再基於流量去開展其他業務,“例如保險業務,是平臺盈利點所在”。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也對財經E法表示,平臺的上述設定,忽視了捐助人的選擇權益。“使用者也許並不會在意3元這樣的小額收費,但不以顯著提示方式,忽視使用者選擇權的行為,有損誠信基礎,其實也並不利於平臺和行業發展。”呂來明說。
呂來明分析,雖然網路互助平臺上的捐款者不是消費者,網路互助平臺也不是電子商務平臺,但《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預設選項的規定和要求可以比照適用,規制的基本要求都是保障使用者知情權、體現經營行為的透明度。
《電子商務法》第1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26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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