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捐20元,就被"預設"打賞平臺3元,合理嗎?

線上捐20元,就被"預設"打賞平臺3元,合理嗎?

編者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財經E法,作者:張劍,編輯:郭麗琴,創業邦經授權釋出。

北京的張先生最近“有點煩”,起因是他在透過網路互助平臺無憂籌給生病的朋友捐款時,發現在平臺的“預設”設定下,自己也在向平臺“捐款”。

近期,張先生的一位朋友遭遇突發重疾,其家人在無憂籌平臺發起了捐款。張先生透過連結點選進入捐款頁面,準備捐款500元,但當他進入支付步驟時,顯示的捐款金額變成了503元。張先生仔細回看後發現,3元是對平臺運營的“支援費”。張先生還注意到,捐款金額從20元開始,無論捐多少,都預設要交這3元錢。

對此,張先生的第一反應是,自己是來獻愛心的,但平臺的設定,像是“強行收費”。張先生表示,相比於被多收了3元錢,自己真正反感的,是平臺在收取“支援費”時,透明度不足。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黃浠鳴對財經E法指出,網路互助平臺的本質是商業機構,自然有運營壓力。但相關平臺需在籌款設定中,應提升對捐助者知情權的保障,也需履行相關法規對平臺經營行為透明度的要求。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則認為,網路互助平臺在籌款中,已經向求助者收取了服務費。如果再向捐助者收取“支援費”,屬於贈予行為。平臺應該以使用者協議等合同形式向捐助者提出贈予要求,並獲得同意。“如果沒有以合同形式提出,收取這筆‘支援費’的依據存在疑問。”呂來明說。

財經E法透過企查查詢到了無憂籌運營方——青島億眾同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的電話,撥通電話後,確認了接聽電話人即為該負責人,但對方得知來意後,立即結束通話電話。隨後,財經E法又向這一電話號碼傳送簡訊,至發稿時,未獲回覆。

01捐20元,預設“支援”平臺3元

財經E法進入張先生提到的捐款連結,以及無憂籌上的其他捐款連結。點開捐助頁面後,在捐贈額度選擇欄下方是打賞平臺3塊錢的提示,按鈕預設是關閉。

該按鈕下的說明顯示,平臺方已經持續給近10萬大病患者,免費提供全程1對1的人工幫助,為此承擔了巨大的人力成本,希望捐助者能支援3塊錢,幫助平臺更好運營下去。

線上捐20元,就被"預設"打賞平臺3元,合理嗎?

預設向平臺捐贈3元的說明

該平臺為每個捐贈專案設定了固定捐贈金額選項:最低10元起,最高500元。此外,捐助者還可以選擇以自定義金額捐助。但財經E法發現,即使是預設關閉這筆3元支援費,一旦捐助金額超過10元,當進入支付步驟後,都會再次提示支援平臺3塊錢。

再次彈出支援平臺的對話方塊後,左下方是白色的取消按鈕,右下方則是紅色的確定按鈕。

多位曾透過無憂籌捐款的人士對財經E法表示,位於螢幕右下方的紅色確定按鈕比左下方的白色取消按鈕更醒目。手指點選螢幕,點右下角也比左下角方便。在這些捐助者看來,如果沒注意到兩個按鈕的區別,大家多半會順著點下去。

正如張先生所體驗的,如若“不小心”點選了紅色的確定按鈕,並進入後續的支付步驟,最終顯示在螢幕上的捐贈總額已自動增加上3元“支援費”。

另一位捐助者表示,雖然可以選擇“取消”選項,不交支援費,但是這種流程設定,難免給人留下“強捐”的印象。

線上捐20元,就被"預設"打賞平臺3元,合理嗎?

打賞平臺3元錢的選項設定

透過查詢公開訊息,財經E法注意到,“預設”資助平臺3元的現象在網路互助平臺已不是第一次出現。2022年4月,有媒體報道,安心籌在籌款頁面,預設開啟加入“安心大家幫”,使用者在捐款時若不關閉此選項則預設額外支付3元。

另一互助平臺——輕鬆籌也被曝存在此問題。2022年3月,有媒體報道,輕鬆籌收取3元“支援費” 的方式是在籌款頁面,詢問捐款者是否已閱讀並同意《使用者資助說明》,並配有解釋:“輕鬆籌已為超過200萬經濟困難的大病家庭提供免費籌款服務。支援3元幫助患者享受極速提現、技術支援、專屬顧問等服務,幫助患者快速籌得救命錢。

但財經E法在10月初進入輕鬆籌的一些籌款頁面發現,這一選項已經取消。

02平臺搭售應保障使用者知情權

如何看待張先生等網路捐助者被平臺設定所引導,“預設”向平臺支付3元“支援費”的遭遇?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黃浠鳴認為,網路互助平臺確實解決了急需幫扶的困難重疾群體、遭遇突發事件群體等的現實需求。出於維護平臺日常運營的目的,向捐助人收取“支援費”,只要顯著提示或說明,一般都會獲得捐助人的同意和支援。但是應進一步保障捐助人知情權、並提升平臺運營透明度。

黃浠鳴對財經E法表示,包括水滴籌、輕鬆籌在內的網路互助平臺,並不是網路公益和網路慈善機構,本質上是商業機構,為有需求的使用者提供平臺進行籌款。日常平臺運營維護需要成本,自然有運營壓力。

黃浠鳴分析說,此類平臺的商業模式是透過網路眾籌互助方式獲取流量和客戶,再基於流量去開展其他業務,“例如保險業務,是平臺盈利點所在”。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也對財經E法表示,平臺的上述設定,忽視了捐助人的選擇權益。“使用者也許並不會在意3元這樣的小額收費,但不以顯著提示方式,忽視使用者選擇權的行為,有損誠信基礎,其實也並不利於平臺和行業發展。”呂來明說。

呂來明分析,雖然網路互助平臺上的捐款者不是消費者,網路互助平臺也不是電子商務平臺,但《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預設選項的規定和要求可以比照適用,規制的基本要求都是保障使用者知情權、體現經營行為的透明度。

《電子商務法》第1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26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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