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找槍手代寫論文未果,把對方告了!法院這樣判

為提升職稱,

在醫院工作的趙某找槍手代寫論文,

結果錢也花了,

論文卻遲遲出不來,

於是將對方訴至法院。

因學術不端引發的糾紛,

法院該如何認定?

近日,廣州白雲區法院審理了該案。

論文出不來,她主張違約金

據介紹,趙某在醫院工作,想要提升職稱。但提升職稱需要發表論文,因日常工作忙碌,其認為單靠自己難以完成論文和實驗。故找到了某創公司。

2019 年 3 月 22 日,趙某與某創公司簽訂《業務委託合同》,約定趙某委託某創公司代為完成涉 SCI 期刊完稿及版權轉讓,某創公司需在 2020 年 3 月 19 日前按趙某要求整理資料、做好後期修改工作及對相關事宜妥善處理。總服務費為 33000 元,前期支付履約保證金 16500 元,服務完成後支付餘款 16500 元。

2019 年 6 月 27 日,雙方再次簽訂合同,合同條款與前述合同基本一致,趙某追加履約保證金,調整後總服務費為 55000 元,前期支付履約保證金 27500 元,服務完成後支付餘款 27500 元。

2020 年 3 月 23 日雙方再次簽訂合同,合同條款與前述合同基本一致,延長完成期限至 2020 年 5 月 25 日。

但某創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故趙某訴至白雲法院,請求某創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並支付違約金。

法院:合同無效,不支援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業務委託合同》約定某創公司根據趙某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編輯,但根據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履行合同的方式實際為由某創公司完成論文寫作及發表,趙某不參與論文的寫作、發表的全過程,僅在論文中作為作者署名。趙某亦明確表示其在簽訂委託合同時與某創公司商定不用參加論文的寫作,故案涉委託合同的委託事項實際上為趙某委託某創公司代寫代發表論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本案中,趙某因工作單位評定職稱需要委託某創公司代寫代發表論文,某創公司受託處理論文代寫代發表事宜並獲取利益,雙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學術誠信及公序良俗原則,構成學術違規,擾亂國家科學技術管理正常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故雙方簽訂的三份《業務委託合同》均屬於無效的合同。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業務委託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某創公司依據該三份合同取得趙某的款項 27500 元,應當予以返還。

對於趙某主張的違約金問題,因合同無效且合同中未對違約金進行明確約定,兼之趙某對委託合同無效後果同樣存在過錯,故趙某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27500 元缺乏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援。

白雲法院判決:某創公司向趙某返還 27500 元,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論文是"敲門磚",專業技能才是"鐵飯碗",應注重學術誠信,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界清正風氣,切勿辜負了老師和社會的培養和期望。

資訊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雲法宣

來源:資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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