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男孩掉入魚塘不幸溺亡,責任誰擔?法官這樣斷案……
張三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該案又帶來哪些警示呢?
釋法析理
首先,因張小三死亡時未滿十八週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應對其承擔監護責任。事發前,張小三獨自出門且其父母未詢問其去向,直到午飯時間未見回來才著急尋找,可見,兩原告(張三夫婦)明顯監護不當,導致其子溺水死亡,其應對該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事發魚塘在李四承包地上,由李四管理、使用。該魚塘距離張三居住的生活區不足百米,客觀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雖然李四採取了對魚塘所在的承包地周圍進行圍網、在正門入口處放置“閒人免進”的標識牌等安全防護措施,也安裝了監控,但後期疏於對圍網的管理,事發時存在圍網有明顯的破損、監控無法正常使用等情況,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根據過錯承擔,最終李四一次性賠償張三夫婦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5萬元。案件雖然得以解決,卻給張三家庭留下無法彌補的痛,李四也因此付出了不小的代價。
法官提醒
現在正值雨季,池塘、河流水量都明顯加大,增加了安全隱患,這給池塘等管理者及家長帶來不小的挑戰。為防患於未然,必須謹慎再謹慎。
一、池塘等管理者要加強防護。池塘、河流等的所有者、管理者要引以為戒,切勿存在僥倖心理;要加強管理,設定標識,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並定期檢修;最好在自己管理範圍內安裝攝像頭並由專人進行管理和巡視,保證萬一發生危險能第一時間發現並作出反應。
二、家長要認真履行監護職責。暑假已至,學生們陸續放假,家長們也要打起精神來,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看管和安全教育,子女外出儘量陪同;引導孩子安全玩水,到正規的游泳館或遊樂場所活動、玩耍,陪孩子過一個平安、快樂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