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長沙的譚女士提著西瓜坐上了805路公交車,還沒找到座位就遇到了急剎車,不幸摔倒並導致十級傷殘。
原來,當時公交車前方有一輛小車,小車司機在斑馬線處突然制動禮讓行人,擔心發生追尾,公交車司機易師傅緊急制動。日前,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審理了該案。庭審時,公交公司辯稱易師傅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
到底誰該為譚女士的受傷負責?判決書認定,易師傅和巴士公司擔責90%。
避免追尾急剎車致乘客受傷
2019年5月4日上午10時許,易師傅駕駛著寶駿巴士公司的805路公交車,經雨花區桂花公園往砂子塘方向行駛。
當公交車駛進桂花公園站後,57歲的譚女士提著西瓜上了車。易師傅駕駛公交車駛離公交站臺,與此同時譚女士往車廂後排行走尋找座位。當譚女士行走到通往車廂後部的臺階位置時,因公交車前方一私家車在人行橫道前禮讓行人過馬路突然制動,易師傅為了避免與前面私家車追尾,也緊急制動了公交車。
此時,譚女士因沒有抓扶手隨車輛慣性摔倒。譚女士隨即被送往長沙市中醫醫院檢查治療,住了25天院。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因協商賠償無果,譚女士將易師傅和長沙寶駿巴士公司訴至雨花區法院,索賠122418.9元。
庭審時,易師傅認為,車輛行駛中,車內廣播提示乘客抓好扶手,但譚女士仍在走道上走動,且雙手提有重物,無法抓住扶手,譚女士自身存在過錯。事故發生在他履行工作職責期間,不應當承擔責任。
寶駿巴士公司辯稱,寶駿巴士公司的車輛及駕駛員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過錯。本次事故發生是由於私家小車變道急剎,駕駛員為避免事故剎車,屬於緊急避險,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後果。譚女士的各項損失是基於她乘車過程中沒有抓扶手,沒有盡到安全義務,應當由其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司機擔主責,公交公司賠了13萬元
到底誰該為譚女士的受傷負責?法院並沒有採納緊急避險的說法。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易師傅作為公交車駕駛員,在駕駛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沒有控制好車速,遇突發情況緊急制動車輛,系造成原告譚女士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但譚女士在乘坐公交車的過程中,沒有抓好車內扶手,忽視自身安全,是造成自身受傷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易師傅系寶駿巴士公司的駕駛員,其在執行工作任務中發生本案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應由寶駿巴士公司在易師傅應負責任範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原告和寶駿巴士公司分別承擔事故責任的10%和90%。
法院根據前述確定的責任比例及損失情況,判決寶駿巴士公司應賠償原告譚女士損失合計134226.72元,扣除已支付52024.45元,還應賠償82202.27元。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實習生喻志雪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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