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一般指政府運用保險機制,透過制度性安排,將因發生地震、颱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透過保險形式進行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巨災保險制度是利用保險機制預防和分散巨災風險,提供災後損失補償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農業保險、建築安裝工程保險、機動車輛保險中都含有因洪水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任,而人身保險產品中都包含因洪水導致人身傷亡等保險事故。這些保險產品在洪災損失中起到了一定作用,特別是農業保險在保障洪水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方面的作用還是比較大的。但目前以巨災形式專門保障洪災的保險制度並沒有建立起來。
“每次洪災過後,我國洪水保險制度方面的討論都比較多,但目前還沒有形成非常完備的洪災保險制度。”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說。
業內人士認為,應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應對風險管理、輔助災後重建等方面的功能作用,運用市場手段完善社會治理方式,健全災害救助、災害管理和民生救助機制,逐步建立體系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提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抗災救災的效率。
放眼全球,一些國家有專門的洪水保險制度,如美國的一些州也有本州的洪水保險制度,或者在巨災保險制度中補償洪水損失。我國的優勢是政府在洪水風險保障和防災救災方面承擔主要職能,但商業保險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可以借鑑國外商業洪水保險的經驗,推動商業保險的發展,將政府救災和商業保險的優勢都發揮出來,構建起政府支援的商業洪水保險制度,發揮商業保險在防災減災和經濟補償方面的效率優勢,使之與政府防災救災更好結合。”王國軍說。
在巨災面前,保險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看來,應進一步拓展巨災保險的保障內容。
除了保交所和中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共同體部分成員聯合開發的中國城鄉居民住宅颱風洪水巨災保險產品,以及瑞士再保險集團聯合黑龍江、廣東政府與當地保險公司開發的巨災指數保險外,目前的巨災保險主要限於地震,尚不包含颱風、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災等其他災因,保障內容有待進一步豐富。
“未來公眾需要提高風險管理和保險意識,保險公司需要最佳化產品,創新銷售渠道,提高分散性業務的可及性。”朱儁生說。
“巨災保險立法非常必要。”朱儁生建議,儘快出臺包括洪水巨災保險在內的《巨災保險條例》,完善巨災保險立法,建立財政支援下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