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時分,鄭州市金水區農科路兩側停滿了等客的計程車
隨著堂食恢復,聚會談事的日子越來越多,那麼,喝多了該如何回家?這個看起來並不複雜的問題,各種巧合下,或許也會變成糾纏的局面。5月7日,記者獲悉,近日,一起因醉酒後乘坐計程車出現意外的案件在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名計程車司機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醉駕入刑後,對乘客來說,酒後打車回家是最正常不過的舉動;對於廣大司機來說,夜間拉到酒後乘客,似乎也不是啥奇怪事,乘客趙某的悲劇到底該誰來“買單”?又該如何避免?連日來,記者就此事進行了走訪。
【案情】乘客醉酒後被計程車司機“放”快車道,48秒後被撞身亡
結束晚班後,鄭州計程車司機薛某本應在白天好好補覺,卻在這天早上9點接到了交警打來的電話。這個電話,打破了他原本按部就班的生活。
時間往前調5個半小時。2018年8月9日凌晨,薛某在鄭州市金水路與東明路交叉口一酒吧門口等客,3時30分許,一名喝多的客人上了薛某的計程車,告知其去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大學附近。薛某駕駛出租車行至科學大道與西三環立交橋時開始詢問乘客具體去處,但因其醉酒熟睡一直沒有叫醒。
根據監控顯示,當日凌晨3時54分18秒,薛某將出租車停靠在緊鄰人行道的第一機動車道上,下車後開啟右後方車門將乘客叫醒,乘客下車後,依然呈醉酒狀態,沿機動車道向計程車後方行走,並坐在出租車後方鄰近人行道的第二機動車道內。薛某於當日3時56分4秒駕車離開。
由於乘客並未支付車錢,薛某走之前,看到了乘客落在後座的書包,卻並未提醒。他想,有揹包在,乘客酒醒後一定會設法聯絡他取回,屆時可索要車費。
薛某沒有想到的是,在他駕車離開後約48秒,一輛沿科學大道由東向西經過的小轎車,以75km/h的時速將坐在機動車道內的醉酒乘客碾壓致死。
【判決】計程車司機過失致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同日14時30分,趙先生在新鄉接到家人的電話,說他的侄子趙某在高新區科學大道雪松路交叉口被撞致死。家人通過當晚跟趙某一起聚會的朋友瞭解到,趙某當晚喝了不少酒,最後由朋友送上計程車,車上就他一位乘客;由於計程車司機將趙某放置在機動車道上離開,趙某家人認為,計程車司機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間接故意殺人。
2019年9月20日,司機薛某被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隨後,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最終,高新法院以被告人薛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薛某上訴,2020年4月1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問題1)乘客下車後再出車禍,計程車司機到底錯在哪裡?
薛某辯護人辯稱,計程車司機和乘客是運輸合同法律關係,在乘客下車時雙方合同解除,計程車司機在乘客下車後不應再承擔保障義務;乘客無法說出確切地址,薛某不得不停車詢問,後乘客主動自行下車,計程車司機只需保障下車點處於相對安全的環境即可,自乘客下車後,薛某對乘客沒有救助義務。
法院審理查明,《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顯示:客運出租汽車不得在快車道和禁停路段調頭、上下乘客。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薛某停靠地點屬於機動車道,停靠地點未發現有允許計程車臨時停車標誌。
(問題2)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牽涉薛某,那麼乘客死亡是否與薛某有關?
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小轎車司機舒某駕駛車輛超速,乘客趙某在行車道內坐臥停留,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既然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未牽涉薛某,乘客死亡是否與薛某有關?
法院綜合評判,薛某將醉酒的趙某放置在機動車道內,案發時雖是凌晨3點多,但科學大道是城市主幹道,監控影片顯示車流量並不小,薛某主觀上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導致他人死亡的後果;雖然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小轎車司機舒某與趙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卻並非認定薛某的行為與趙某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而是認為不應將薛某作為交通事故,當事人薛某的行為客觀上導致了趙某的死亡結果,其行為和趙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問題3)司機是否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高新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薛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援;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認為薛某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的意見,經查,薛某和趙某之前並不認識,薛某作為計程車司機讓醉酒的趙某在機動車道上下車,主觀上並不存在放任其死亡的心理態度,故其行為不應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走訪】凌晨1點酒吧街滿是計程車,司機最“怕”醉酒者
隨著醉駕入刑,對乘客來說,酒後打車回家是最正常不過的舉動;對於廣大司機來說,夜間拉到酒後乘客,似乎也不是啥奇怪事,趙某的悲劇到底該誰來“買單”?又該如何避免?連日來,記者就此事進行了走訪。
6日凌晨,記者來到金水區農科路酒吧街,雖然多數酒吧並沒有營業,但不少飯店到了凌晨時分依然在營業,與白天各種車輛車水馬龍的景象不同,到了夜間,路邊停泊著大量的計程車,一水亮起“綠牌”,等待乘客。
遇到喝多的乘客,司機如何處理?記者隨機採訪了幾位計程車及網約車司機。
“平時遇到喝多的乘客,都不願意拉。”一位不願具名的網約車司機告訴記者,平臺允許司機拒載醉酒乘客,不過因為疫情的原因,乘客較少,也就不那麼“挑剔”了。此前拉過一個喝多的乘客,吐一車,他也沒有索賠,自己洗車花了380塊。
“如果有陪同者可以拉,單獨一個喝多的能不拉就不拉。”一位計程車司機告訴記者:“也不是咱不拉,實在是喝多的人,坐車上事兒特別多,有不給錢的,說你啥的都有。胡攪蠻纏,家都找不到。”
之前也碰到過醉酒乘客嗎?該司機表示,“開出租的誰沒拉過,只要不吐車上就是萬幸。”
【資料】滴滴:去年前3季度,客服平均每10分鐘受理1起與乘客醉酒相關投訴
乘客醉酒,並非個例。近日,記者聯絡滴滴公司河南區相關負責人瞭解到一組“滴滴安全釋出”大資料:2019年1-3季度,滴滴網約車和網約出租車共收到與乘客醉酒相關的投訴37607件,相當於客服每10分鐘受理1起。其中,乘客醉酒引發衝突投訴(爭吵、打架、互毆等)共計4479件,語言騷擾或肢體騷擾投訴(索要微信、言語低俗、猥褻等)共計1170件。
據介紹,2019年8月,滴滴在全國上線醉酒報備功能。司機日均報備乘客飲酒11萬訂單,其中52%是深夜報備;乘客日均報備自己飲酒8.6萬訂單。乘客有飲酒情況,到達目的地後,平臺提供“叫醒服務”。使用者調查顯示,98% 乘客認為醉酒報備有必要。
(滴滴大資料統計)
滴滴大資料統計
【服務】喝多了咋安全坐車?
對於乘客來說,喝多了不能自己開車,打車是一種大機率的選擇,如果司機們又因此拒載,那麼到底該如何坐車?此外,一旦坐上了車,卻因醉酒無法準確說出家的位置,司機又該如何安全處置?
《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不得拒載乘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其中第一條是“酗酒或精神病乘客無正常人陪伴的”。這也就意味著,計程車司機可以拒載單獨的醉酒乘客。
“最穩妥的辦法,就是朋友們之間互相送一下,一桌人不可能都喝多。”一名計程車司機表示,不過,根據他的經驗,有些人可能上車之前還沒事,但坐上車以後就暈了。實在找不到家的,司機也不能隨意把乘客扔在路邊,而應該拉到最近的派出所,交給警方處理。
網約車方面,記者瞭解到,2018年年底,滴滴開始試行“乘客醉酒乘車”規則;2019年1月,該規則從深圳拓展至上海、鄭州等15個城市,目前,已在全國範圍內執行。
滴滴“乘客醉酒乘車”規則規定,行程開始前,若司機判斷醉酒乘客可能會危害行程安全,可申請取消訂單;行程進行中,如醉酒乘客出現威脅行程安全的行為,司機有權終止服務;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如醉酒乘客出現熟睡不起,不願下車等情況,司機可聯絡平臺協同處理或者報警尋求警方幫助,以此保障乘客與司機共同的安全與權益。“肯定不允許把醉酒乘客單獨扔在路邊。”該負責人告訴記者。
【延伸】類似的情景,這次計程車司機被判無責任,只因這件事
近日,一起類似的案例在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宣判。
趙某與朋友聚餐醉酒,隨後與同桌就餐的張某一同打車返家。下了計程車後,司機鄧某幫忙將醉酒的趙某扶下車,駕車離開,張某隨後也離開,趙某在路邊被發現時已無生命體徵。隨後,趙某家屬將飯局組織者、朋友張某、計程車公司、計程車司機共同告上法庭。
上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權。因過錯侵害公民生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飲酒和過量飲酒會對身體造成傷害,由於其本人並未盡到自身的安全防範義務,對自身的死亡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朋友張某作為同飲人員,飯後與趙某共同乘坐計程車,但未將趙某安全送至家中,亦未及時聯絡趙某家屬給予照顧,雖其自身也處於醉酒狀態,但在下車後自行離開現場回到家中,未盡到相應的安全照顧義務,對趙某的死亡存在直接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飯局組織者承擔承擔連帶責任。計程車司機鄧某的運輸行為並沒有加重趙某的危險;停車後,收取車費離開,已經盡到了其作為計程車司機的運送職責,在趙某有同伴張某陪同的情況下離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