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缺少改革動力和壓力 公證體制改革“爛尾”17年

由 老巧雲 釋出於 綜合

  公證體制改革:“爛尾”17年

  公證體制過去17年的改革之所以停滯不前,是因為不管是司法主管部門還是公證處,都缺少改革的動力,

  也沒有足夠的壓力。即將起步的新一輪改革,能否帶來質的改變?

  本刊記者/徐天

  公證,是一個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行業。

  出國留學前,需要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無犯罪記錄公證、婚姻狀況公證等;繼承遺產時,需要辦理遺產公證。

  僅是2016年,全國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1399萬件,業務收入47億元。截至2016年底,共有公證員13145名,在公證處工作的其他人員,包括公證員助理和行政後勤人員,共18233名。

  資料圖:北京市新任公證員參加就職宣誓。攝影/《中國新聞週刊》記者 蘇丹

  在這樣一個並不算龐大繁冗的行業內,行業改革已進行了17年,但始終難以推進。這其中的原因,有司法部門不願意放權,也有公證機構自身“既要帽子、又要票子”的訴求。

  2017年7月,《關於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出臺,強勢要求推進公證體制改革。司法部長張軍更是在講話中指出,到今年年底前,行政體制公證處轉製為事業編制公證處都要改革到位。

  折中方案

  中國引入公證制度是在20世紀初。1946年,位於東北解放區的哈爾濱市人民法院,在中共的領導下開展公證業務。此後,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的人民法院相繼設立了公證處。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頒佈,裡面談到,公證工作由市人民法院和縣級人民法院辦理。

  然而,到50年代末期,因“左”的影響,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公證處也逐漸消亡。

  1979年,司法部新設,公證工作的恢復由司法部主導。1980年2月,司法部頒發《關於逐步恢復國內公證業務的通知》。兩年後,國務院制定了《公證暫行條例》。自公證制度被引入中國,這是首次明確規定公證機構隸屬於行政體系,公證員屬於公務員。

  學者們在回憶這段歷史時,都談到這個條例承襲了原蘇聯體制,公證體制完全行政化。

  上世紀90年代,學界和實務界數次討論了行政化的公證體制,批判聲音不少。司法部研究員莊春英認為,這樣的公證體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符,公證行業的准入標準比較低,程式不規範,不符合法律職業化的標準和要求。

  一名行業內部人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當時,因為公務員身份,有一些老公證員辦事的時候都帶著機關思維,認為辦公證跟法院是一個道理,當事人應當全面配合,並無服務觀念。再加上工資固定,辦多辦少都是一樣的錢,萬一辦多了,出現錯誤,反而會受處罰,不如少做,因此公證處效率低下。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施漢生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用“一證難求”來形容上世紀90年代的公證狀況。

  施漢生說,當時,主管部門已經看到了行政體制內的公證處的大量弊病,且意識到市場經濟情況下,公證處應該是中介、是法律服務機構,應該推向市場,走改革之路。

  在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司法部黨組“三講”整改方案中,都提出了“要進一步加大公證工作改革力度,抓緊制定公證工作整體改革方案,並儘早報國務院審議,同時著手進行合夥制、合作制公證處的試點工作,進一步探索總結經驗”的要求。

  2000年1月,司法部下發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1至2家合作制公證處試點。所謂合作制公證處,就是由公證員(合作人)自願組合,共同參與,公證處的財產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作制公證處可以新建,也可以在原有公證處的基礎上改組,一般設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大、中城市。在財政方面,合作制公證處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按照按勞分配原則,實行效益浮動工資制。

  通知還明確指出,設立合作制公證處必須有3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而且有3名以上公證員作為發起人。發起人必須具有法律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如果發起人是執業5年以上的公證員,其中至少要有2名三級公證員。其他公證員均為合作人,合作人必須具有法律大專以上的學歷。

  可以說,合作制公證處的試點,有望一改過去行政體制內公證處的弊端。按勞分配、效益浮動工資等制度,都有利於調動公證員的積極性。

  各省區試點的準備工作尚在進行,2000年7月底,國務院批准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出爐。與之前提出的合作制公證處的設想不同,這份方案沒有選擇“大破大立”的思路。

  方案提出,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要儘快改為事業體制,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執行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法人。今後不再審批設立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

  方案還提出,在改革過渡期內,邊遠、貧困地區及近三年人均業務收入不足3萬元的公證機構,可以暫時保持原行政體制不變,但應按事業單位的模式管理和執行。

  為了保障改革的進行,該方案要求,人事、編制、財政、稅務等部門也應該根據改革的實際需要,及時核撥公證機構的編制和經費,給予適當的財稅優惠政策。

  比如,改為事業體制的公證處,原行政編制一律改為事業編制;原列入行政編制的人員,不願意留在公證處的,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按行政機構改革的有關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可以申請離退休,離退休人員的關係一律轉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對改制及新建的公證處的財稅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這其中,實行經費全部自理的公證處可以實行效益工資。

  這份未走“大破大立”路線的方案,被學界認為有不少折中之處。比如,事業單位相比行政體制內,雖摘去了公務員的帽子,但相比合作制公證處試點,仍有不少侷限。方案提出的行政體制的公證處要改為事業編制,並沒有設定時間範圍,只說“儘快”。另外,也允許一些條件不足的公證機構,保持原行政體制不變,雖說是“暫時”的,但也並未給出這批公證機構下一步應怎麼做的指示。為改革保駕護航的財稅辦法,方案中只說“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未詳細說明。

  原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將這個“折中方案”稱為當時不得已的“現實選擇”。因市場還比較混亂,公證處無法一下子就放開市場,成為個人合夥制的單位,但也不可能倒退,因此,只能選擇事業編制。

  雖然折中,但全國範圍內的公證體制改革仍然開始了。而且,按照主管部門所看到的當時公證行業內的種種侷限和弊端,這場改革勢必要進行。

  用施漢生的話說,這個改革方案總結起來就八個字:自律機制、市場規律。

  兩條改革路徑

  出臺了改革方案的2000年當年,各地就開始了這一輪的公證體制改革。

  江蘇省常州公證處就是其中之一。它原先是行政體制內的公證處,2001年,常州公證處獲常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覆,變更為自收自支的全民事業單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及財務人事自主權。

  處主任、副主任由上級主管部門司法局任命,處裡設了國內業務部、涉外部、財務部、行政部,按部長負責制進行管理。

  該處行政秘書高振宇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成為事業單位之後,公證處有三類身份的人員。一是市司法局行政體制下的公務員身份,共有4名,皆為老公證員;二是事業編制的公證員及管理人員;三是社會化用工的聘用人員,主要從事公證輔助工作。

  高振宇介紹,最初的處領導都是放棄了公務員身份,進入改革後的事業單位體制。

  因自收自支,改革之後的常州公證處一改過去“吃皇糧”的狀態,主動出擊。“這些年我們主動聯絡開發商、銀行、大企業,看看他們的零散需求,然後研究出定製模版,辦成批次業務。”

  比如,主動聯絡房地產商,在新樓盤交付環節,公證處會主動到場提供集中服務,由開發商統一付費,為業主辦理交房系列手續的委託公證,由開發商代表統一辦理權證,相對來說提高了交房效率。而過去,這一環節的公證業務都需要業主個人辦理。

  這些年來,公證處的業務因主動出擊大幅增加,過去,辦證數量大約在每年幾千件,目前,已達年均3萬件。

  相比從行政體制內變革為事業編制,合作制公證處試點的設立稍複雜一些。

  2000年4月,青島市第二公證處成為山東省首家合作制公證處試點。試點的整體改制經歷了相當詳細的規劃。

  被確定為試點之後,青島市司法局成立了籌備小組,局主要領導為組長,主管領導為副組長,政治處、公證工作管理處、審計處的負責人作為成員,青島市第二公證處的4名發起人也進入了籌備組。

  因合作制試點的特殊性,籌備組先是根據司法部當年的試點方案,結合青島的實際,四易其稿,列出了章程、人事管理、收益分配等8個規章制度。

  與行政體制內、事業編制不同,合作制公證處主任不由司法部門任命,而是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當年,該公證處進行了無候選人、無記名的投票,直接選舉了主任、副主任、管委會成員和執行監事。

  對於改革之前大家普遍擔憂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該公證處對財產進行了審計、評估、界定和處置。青島第二公證處成立於1994年,2000年屬於在原有基礎上改制。司法局審計處派人,對1994年建處以來的經費收支情況、原主任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進行了內部審計,摸清財產情況。

  之後,公證處向青島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寫出資產評估立項申請,經同意,公證處委託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整體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資局稽核驗證。該公證處成立之初,國家沒有撥款。但因資產性質和青島市國有資產界定處理辦法,公證處的淨資產全部界定為國有資產。

  明確了以上內容後,青島市司法局與公證處簽訂了處置協議,包括青島市第二公證處原有正式在編人員15人,提留安置費15萬元;根據司法部關於公證賠償基金應從每年業務收入中提取3%作為理賠的規定,該公證處自成立以來,共收費760萬元,計提留公證賠償基金22.8萬元。

  另外,該公證處還與青島市地稅局協商了納稅政策。與會計、審計、評估、律師事務所一樣,該處按照總收入的10%計算單位利潤,再按照利潤(10萬元以上)的33%上繳所得稅,也就是說,按照總收入的3.3%繳納單位所得稅。

  改制後的青島市第二公證處按照既定的規章制度,很快步入了正軌。但在非沿海的欠發達地區,同類公證處則是另一種生存狀況。

  原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曾向媒體介紹,在欠發達地區,如果國家行政體制完全退出,選擇自負盈虧、自收自支的事業體制的模式,公證處可能會連生存問題都解決不了。為了維持這些公證處,地方的司法局不得不繼續輸血。

  因為經濟發展不均衡,中國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公證處,走上了兩條不同的路徑。

  王公義認為,改制後難以生存的公證處,可以考慮改製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即又改回去),以維持公證事業的發展。而對於經濟發達地區,應當支援合作制公證處的模式,“這是公證事業發展的方向”。

  根據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施漢生提供的資料,目前,行政改事業任務較重的省份有8個,包括:湖北(83家)、湖南(77家)、河北(76家)、河南(73家)、廣西(71家)、江西(68家)、新疆(67家)、四川(51家)。

  這組資料也暗合了此前專家所說的,經濟欠發達地區公證改革推進較為困難的判斷。

  在觀察了數年公證體制改革之後,一名業內人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公證機構多種體制並存的現狀肯定會存在,這不能說是失敗。”

  爭議和反覆

  中西部地區的公證體制改革自有其現實的困難,而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此項改革的推進也並不順利,有關改革的基石問題――收益來源和分配,學界、實務界始終在討論。

  以正當的工資收益來說,浙江省台州市溫嶺公證處在2002年改製為事業編制,當年,他們定下了工資執行的比例為業務總收入的33%。

  青島第二公證處《收益分配方法》對工資分配有更詳細的規定。全體人員的工資總額按收費的30%提取。另外,還有一部分利潤分配,則因合作人和聘用人員的身份不同而不同。按照試點實施方法,合作制公證處的公證人員皆為合作人,且都有法律大專以上的學位。聘用人員則定位模糊,由公證處自行決定聘用。

  青島市第二公證處決定,對於稅後利潤,除了提取事業發展基金25%、獎勵基金25%、公益金10%,剩下的40%中,有70%是按合作人收費的比例分配,30%按合作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聘用人員只拿工資和獎金,享受社會保險,不參與稅後利潤的分配。

  這兩個公證處都不約而同選擇了總收入30%上下作為工資總數。這個比例在21世紀初並不凸顯,因當時的公證處普遍業務不多,總收入也不多。但隨著業務範圍的逐漸擴大,業務量的增多,工資也高了起來,尤其是自收自支的事業編制公證處。

  2013年,媒體曝光溫嶺公證處主任年薪過百萬。之後,溫嶺市聯合調查組查明,溫嶺市公證處主任在2011年稅後工資62.6萬元,在編公職人員稅後的工資是52萬元。

  該訊息迅速在網路上引爆,不少人提出質疑,一個事業編制的公證處,工資這麼高正常嗎?更有媒體發問,公證機構是屬於執行公權力的機構,個人透過執行公權力賺到這麼多的錢合適嗎?

  還有媒體丟擲了合作制公證處試點第一年出現的問題。

  深圳至信公證處由司法部直接設立,創辦於2000年1月,是全國首個合作制公證處的試點。

  根據媒體報道,時任深圳市公證處主任兼中國公證員協會常務理事的陳××被任命為該試點的籌備組成員,他向上級推薦了深圳市公證處的4名公證員作為該試點的合作者候選人,後來,其中的三人被司法部批准成為合作人。

  至信公證處成立後,陳××將深圳市公證處的多家業務單位“推薦”給了至信公證處。一年下來,公證處的效益可觀。2000年末,該公證處集體討論,決定送給陳××61.5萬元。

  2001年5月,陳××被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立案偵查,最終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而至信公證處,則在2001年底被撤銷。

  《北京晚報》當時的評論說:“公權力憑什麼賺錢?憑著民眾授予政府的公權力。離開公權力的信用擔保,公證處的公證書不過是一紙空文。”

  山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針對這些討論,曾成立課題組,專門研究公證機構體制改革的路徑。

  他們認為,學界對公證證明權是否屬於公權力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公證證明權屬於公權力,這是大陸法系公證制度的基石之一,也符合中國的法律傳統。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就中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而言,公證行業沒有任何公權力可以行使。比如,公證員出具的公證書如有重大失實,與註冊會計師等中介組織一樣,是以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而非像行使公權力的主體那樣追究瀆職罪。

  他們提出,即便不在這個前提之下,公證處作為非營利機構,能否實施績效工資的答案也是肯定的。課題組認為,同樣作為非營利的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可以實施績效工資,公證機構為什麼不可以?

  事實上,不少地方為了避免這種高工資,已對自收自支的事業編制公證處出臺了最高工資的限定要求。比如,被媒體曝光公證處主任年薪62.6萬的台州溫嶺市,已經出臺了在編公證員工的最高工資,不能超過本地公務員平均工資的三倍,當地在編公證員年工資大概是十幾萬。

  常州公證處也根據相關規定,對該處的公證員收入作了上限要求。同時提出,要在質量指標達到考核標準之後,公證員才能有年終績效獎勵。行政秘書高振宇解釋說:“目前我們的收費模式更多是(受到)限制而不是放開,畢竟我們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過度強調收費,可能會造成內部收入失衡。”

  也因為這些公證處的總收入很高,部分地方的司法部門不願放權。據媒體報道,浙江省就採取了折中的做法,公證處在行政上與司法局脫鉤,但司法局可以向公證處收管理費。

  在各方面的壓力之下,這些年本來就推進不暢的公證體制改革,在一些地區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反覆。

  2007年9月,南京市司法局派出一組人員來到南京市第三公證處,口頭宣讀了一份《關於終止南京市第三公證處股份合作制試點的決定》,宣佈第三公證處終止改制,迴歸司法局下屬行政事業單位。

  南京市司法局有關人士對媒體說,第三公證處在進行股份合作制試點期間,逐漸暴露出很多問題,比如違反規定設立公司、片面追求經濟效益、違規辦證等等。這些情況嚴重影響了公證機構的公信力,在社會上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既然改革是摸著石頭過河,那麼我們在試點失敗後再改回來就沒有什麼問題”。

  除此之外,南京市司法局更是對媒體直言,根據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他們說,根據這一規定,實行股份合作制試點就不合時宜。“既然國家規定公證處不以營利為目的,那麼公證處‘下海’就有違法律規定。”在這一背景下,南京市司法局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宣佈“全市公證處統一按事業體制執行”。

  他們還認為,在一個區域性地區長期實行公證機構兩種執行機制,不利於公證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終止試點符合實際。

  後來,南京市第三公證處將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後者撤銷決定。

  當時第三公證處處長張曉麗告訴媒體,先不論司法局人士所說的暴露出來的問題是否存在,就算有,也應該是司法局加強規範與管理的事。“如果我們違規,司法局完全可以查明後進行行政處罰,這與體制有何關係?”

  她無法理解司法局說的“一個地區長期實行兩種執行機制,不利於公證事業發展”。她說,這些年來,南京的公證行業無論是業務範圍、業務數量、業務收入,還是人員數量、社會作用、公共影響等方面都取得了大幅度的提高。

  她對媒體直言,司法局“我決定試點,我就有權終止”的思維,除與法律法規衝突外,也與正常的生活常識相背離,這個邏輯如同“誰生的孩子,誰就有權讓孩子死”一樣荒唐。

  但是,據知情人士介紹,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司法局的決定依然執行。

  再提改革

  從2000年至今,改革已推進了17年,因方案折中、目標有些模糊,以及各種現實因素等原因,確實有一大批行政體制內的公證處和司法主管部門處於觀望狀態,並未推進改革。

  根據學界通常引用的資料,2006年,全國有3146個公證處,這其中保留國家行政機關性質的公證處有1553個,佔總數的49.36%;已改制成事業法人性質的公證處有1555個,佔總數的49.43%;改革試點的合作制公證處有38個,佔總數的1.21%。

  而到2017年7月,根據司法部長張軍所提到的官方資料,在全國3001家公證機構中,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仍有894家,佔比近三成。事業體制1984家,合作制試點公證機構20家。在事業體制公證機構中,全額撥款的公證機構811家,差額撥款的220家,自收自支的953家。

  從2006年至今,1553家行政機關性質的公證處只改革了不到一半。而在當下,行政體制和全額撥款事業體制的公證機構,共有1704家,在全國3001家公證機構中,超過了半數。而作為試點的合作制公證處,也從一開始的38個變成了20個,消失了將近一半。

  與這些數字相呼應的,是不同體制的公證機構之間越來越明顯的差距。

  司法部長張軍告訴媒體,某些公證在一些公證機構能夠做到“立等可取”,並能保證質量。但相同事項同樣的複雜程度,在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一般需要三五天、七八天,甚至超過法定15個工作日的期限。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辦證人員擁有公務員身份,沒有績效考核,幹多幹少一個樣,甚至幹多了風險更大。長期以來習慣性的惰性思維,導致“門難進、臉難看”“一證難求,排長隊”。

  一家改制後的公證處負責人曾接受採訪說,他們每天放號辦理公證業務,只要號發出去了,無論多晚,當天都必須辦完。而一家行政體制內的公證處,公證業務不多,時間表卻排到了第二年的7月。

  可以說,上世紀90年代就存在於行政體制公證處的問題,現在依然存在,未曾解決。

  張軍毫不客氣地指出了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首先,是司法行政機關不願改,因為“管辦合一”有巨大的利益在裡面。其次,是公證機構不想改,擁有既是公證員、又是行政幹部的雙重身份,改制之後難以適應壓力,說到底是“既要帽子、又要票子”。再有,就是機構編制政策尚不到位,有的可能想改也難,或者是以上情況兼而有之。

  “我認為,影響改革程序固然有客觀因素,但主觀方面思想認識問題是主要原因。公證機構改革,不改不行,改晚了也不行。再不推進改革,我們會拖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後腿,影響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張軍說。

  2017年7月,司法部重提推進公證體制改革。與17年前不同,這次給出了明確的時間表和具體的操作辦法。

  司法部長張軍發表講話說,9月底前,全國各地要拿出公證體制改革的方案,呈報司法廳。司法廳經研究後彙總意見呈報司法部。今年年底前,行政體制公證處都要改革到位。今年底未完成改制任務的省份,司法廳長要向省政府和司法部寫出報告說明原因。

  2017年7月13日,《關於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出臺,配套措施有了更為明確的保障。

  比如人員編制問題,在行政體制公證機構改為事業體制時,原有行政編制透過置換的方式核撥事業編制。原使用的行政編制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收回統籌使用,其中政法專項編制由中央編辦商司法部,統籌用於加強司法行政系統重點急需領域工作力量。

  再如財政政策上,對改革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公證機構,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政策規定,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

  為了確保意見能落到實處,司法部於2017年8月21日約談了十省市的相關領導。據透露,司法部要求省級司法部門相關負責人必須和省委、省政府彙報溝通,取得明確的“尚方寶劍”,司法部門一把手要到省有關部門協調,把編制、財政等政策協調確定。另外,省級司法部門的班子成員也要沉下去,分工包片,做出明確的、可操作的落實方案,最好納入個人獎金掛鉤的考核。

  能否一刀切?

  在此次意見中,也提到了17年中減少了一半的合作制試點。意見提出,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堅持高標準、高起點,可以設立合作制公證機構。

  張軍透露,2016年,全國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1399萬件,業務收入47億元。其中,行政體制公證機構全年辦證122萬件,人均辦證415件;全年業務收入2.6億元,人均8.8萬元。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全年辦證1178萬件,人均辦證1216件;全年業務收入40億元,人均41萬元。合作制公證機構全年辦證71萬件,人均辦證2601件;全年業務收入2.1億元,人均近77萬元。

  張軍就此得出結論說,在不同體制公證機構為社會服務所做出的貢獻和業績上,事業體制遠遠優於行政體制,合作制又優於事業體制;而同是事業體制公證機構,自收自支優於差額撥款,差額撥款又優於全額撥款。

  在這其中,僅2016年,這20家公證機構辦證量,佔全國公證機構辦證總量的5.1%,業務收入佔全國公證機構業務總收入的4.5%,資產規模從組建時的2300多萬元,增至2億9千多萬元。

  不過,針對非一刀切的繼續試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他更傾向於市場完全開放。“這不能試點,就應該一刀切。”

  他認為,作為公證機構,信用是最重要的,乃立於市場之本。“作為試點,是你的信用更好嗎?哪有這樣的試點?”

  在中國,事業編制的公證機構多多少少帶有政府背書的烙印,對民眾來說,他們自然更相信政府的信譽,而不是一家民間機構的信譽。這對試點合作制公證處來說,本身就不公平。李曙光認為,這也是之前將近一半試點關停的一個原因。

  他建議國家先修改《公證法》,允許兩類公證機構的存在。一類機構承擔行政責任,不以營利為目的。另一類則承擔民事責任,是市場化的、受價格監管的。後者佔大部分。

  而對於這類承擔民事責任的公證機構,他們的信用度應靠市場自然選擇。“這一行的人,為了自己的信用和信譽得到體面的保留,對每一個從自己手中出去的公證文書都會小心翼翼,謹言慎行,不會純粹為了賺錢,這樣就會形成良性的迴圈。”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施漢生說:“社會各界包括民眾對公證制度的知曉程度還有待提高,各地經濟文化社會事業發展很不平衡,公證員隊伍也存在量少質弱的問題,合作制公證機構運作的經驗也不夠成熟,所以推進合作制試點必須既積極又穩妥,一哄而上容易生亂,達不到試點初衷和目的。”

  另外,合作制公證處的一些配套的措施目前還不健全,有些問題在法律上還沒有完全界定下來。“所以我們提出一個省(區、市)先設幾個試點,過一兩年以後在對試點經驗進行總結、視情安排。”施漢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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