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逐漸減緩之後
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
離婚辦理網點
竟率先迎來“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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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31日
深圳市各婚姻登記處剩餘預約量全部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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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婚
關乎雙方及其家庭
夫妻之間應理性處理
相關法律問題
依法簽訂並遵守離婚協議
尊重自己與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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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案例中
雙方當事人在復婚之後
又提離婚
一方以對方出軌為由
要求多分前次離婚時已分割的財產
獲得女兒撫養權和精神撫慰金
並訴至龍崗法院
5月18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妻子為逃計生處罰提出假離婚?
丈夫復婚後發現“二胎”非親生?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系夫妻關係。二人2004年已育有一女。據李某訴稱,2015年張某再次懷孕,並以逃避計生處罰為由,勸說李某假離婚。二人遂於2015年辦理了離婚手續。2016年,張某生下小女兒,並瞞著原告擅自將其姓氏由“李”改為“王”。同年,原被告辦理了復婚手續。
據李某訴稱,早在2014年初,即二人復婚之前,原被告已分房居住,此後有一年半以上的時間並無夫妻生活。隨著小女兒日漸長大,李某發現其外貌、性格等無一處像自己,不似親生。為排除心中的疑惑,2017年,李某帶著小女兒的口腔擦拭子,至廣東省某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申請做DNA親子鑑定,鑑定結果顯示,他並非小女兒的生物學父親。
發現小女兒並非親生,李某感覺遭到了張某的背叛,夫妻感情蕩然無存,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遂向龍崗法院提請訴訟離婚,並要求獲得大女兒撫養權,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並獲得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夫妻雙方系自願離婚非假離婚?
前次離婚已分割財產不應再分?
對於李某的指控,被告張某辯稱,2015年,李某與其因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不存在任何脅迫、欺詐的情形。李某有關假離婚的說法並無依據。雙方於2015年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協議中分割的財產已轉化為二人復婚時的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不應無視協議的約定,主張重新分割。
此外,張某辯稱,小女兒系其與李某離婚後,與第三人王某所生。被告不存在重婚、非法同居的過錯行為,原告有關精神損失撫慰金以及多分財產的請求缺乏依據。2016年,張某與第三人王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小女兒由張某撫養。張某考慮到大女兒的成長問題,於2016年與李某復婚,希望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但復婚後,李某對張某一直冷淡,不聞不問,且常年獨居在外,令張某深感絕望,且李某對大女兒從未盡過一名父親應盡的責任,並不適宜撫養孩子。
承辦法官經審理查明:
1. 原、被告在2015年6月8日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對小孩撫養和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雙方認可婚後個人名下的財物及隨身物品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雙方在第一次離婚之後,各自分得的財產屬於各自所有,即使後來雙方復婚,該部分財產也應屬於各自婚前財產,不能再行分割。
2. 原告要求判決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理由是被告婚內出軌,生育與原告無血緣關係的小孩。本院認為,該女孩是被告離婚後所生,即使被告存在第一次婚姻婚內出軌的情形,雙方在第一次離婚時原告應當就該事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現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第二段婚姻期間存在出軌的情形,卻以此理由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本案原告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中的夫妻雙方
在第一次協議離婚時
已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二人復婚後又訴訟離婚
一方主張將前次離婚時已分割的財產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
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法院不予支援
瀟湘晨報記者 蘇瑩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