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佩
近日,因為一份“翻轉式”補正裁定,山東青島黃島區法院陷入輿論爭議。8月16日晚,黃島區法院釋出通報,認定原判決屬於判決結果錯誤,不是筆誤。辦案人作出的補正裁定明顯不當,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法院承諾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眼看去,通報提到很多“錯誤”。梳理相關報道可以發現,這件事背後的問題的確不少。
7月21日,黃島區法院就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判決主文支援原告訴訟請求,而判決書中的判決理由、裁判依據等內容,寫的都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也就是說,依照事實和法律無論應當判決原告還是被告勝訴,這份自相矛盾的判決書一定存在錯誤。8月10日,黃島區法院作出補正裁定,認定原判決有誤,裁定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對於判決結果有錯必糾本是好事,問題在於,黃島區法院用裁定改判決的糾錯方式實屬錯上加錯。
民事訴訟法規定,補正裁定補正的是“判決書中的筆誤”。最高院在適用民訴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民訴法中的筆誤指“法律文書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通常情況下,補正裁定修正的筆誤都是地名、人名中的錯別字、寫錯的數字一類。
這就是為什麼,“翻轉式”補正裁定會引發爭議。寫錯一兩個字是筆誤,寫錯整段話還是筆誤嗎?是錯誤。而且相較於判決,民事裁定流程更簡單,通常只用來處理程式問題。判決主文直接決定雙方當事人實體利益劃分,將案件中最關鍵的實體問題的認定徹底翻轉,怎能適用裁定處理?
把支援原告還是被告都搞混,無疑屬於判決結果錯誤。民訴法專門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式一章,用於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等法律文書。這不是高深的釋法用法難題,而應當是辦案人最基本的常識。所以,辦案人員用一紙民事裁定書修改判決書,究竟是因為法律適用能力水平實在太差,經常這樣,還是在試圖規避“麻煩”,不願依法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認錯擔責?進一步而言,將判決錯誤當作“筆誤”處理,辦案人員自然沒有意識到判決結果錯誤的嚴重性。司法機關草率審判,又草率地修改判決,即使最後得出了正確判決結果,也背離了程序正義要求,更不必說要如何取信於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維護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權威。
黃島區法院在通報中承認一系列錯誤、表明追責決心,是應有的認錯態度。過而能改善莫大焉,除了追究作出裁決書的辦案人員責任,黃島區法院還有必要回應公眾追問,為何判決主文會與說理內容截然相反,如此匪夷所思的錯誤背後是否有亂判葫蘆案的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