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興平市人民法院在興平市看守所、禮泉縣看守所依法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李某為首的2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土地罪,數罪併罰,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2名被告人分別依法判處20年至1年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60萬元至1萬元不等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為攫取經濟利益,糾集任某某、丁某某等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興平等地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佔用農用地、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生活、社會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強迫交易罪,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特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興平融媒 酒銘 品芽 楊燦
編輯:權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