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曾子問》說:“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隨意解約,實屬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種種曲說。其實這只是《禮記》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說法,自為一方遭喪而一方無意解約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約,自然毫無限制。此乃當然之理,在當日恐亦為常行之事,其事無待論列,故孔子不之及。記者貿然下了“而弗敢嫁,禮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後人的誤會了。
離婚的條件,有所謂七出,亦謂之七棄。又有所謂三不去。與五不娶並列,見於《大戴禮記.本命篇》,和《公羊》莊公二十七年何《注》,皆從男子方面立說。此乃儒家斟酌習俗,認為理所當然,未必與當時的法律習慣密合。
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種種條件,為法律習慣所允許的,不過無傳於後罷了。觀漢世婦人求娶者尚甚多,則知古人之於離婚初不重視。夫死再嫁,則尤為恆事。這是到宋以後,理學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節,上流社會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並不如此。
《禮記.郊特牲》說:“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現在講究舊禮教的迂儒所樂道的。然一與之妻,終身不改,乃是說不得以妻為妾,並非說夫死不嫁。《白虎通義.嫁娶篇》引《郊特牲》,並無“故夫死不嫁”五字;鄭《注》亦不及此義;可見此五字為後人所增。鄭《注》又說“齊或為醮”,這字也是後人所改的。不過鄭氏所據之本,尚作齊字,即其所見改為醮字之本,亦尚未竄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罷了。此可見古書逐漸竄改之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