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公佈,將於7月7日生效。《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包括①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②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③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④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資訊及要求協助;⑤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⑥進行擷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⑦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轉發周知,香港明天會更好!(總檯記者金東 周偉琪)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央視新聞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310 字。

轉載請註明: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 - 楠木軒